CJJ63-2018:7 试验与验收

摘 要

7  试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管道吹扫
7.3  强度试验
7.4  严密性试验
7.5  工程竣工验收

7  试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试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7.1.2  聚乙烯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开槽敷设的聚乙烯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在回填土回填至管顶0.5m以上后进行。

    2  采用水平定向钻敷设和插入法敷设的聚乙烯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在敷设前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前,应对管道采取临时安全加固措施。在回拖或插入后,应随同管道系统再次进行严密性试验。

    3  采用管沟敷设的聚乙烯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在管道填沙并加盖保护盖板后进行。

7.1.3  聚乙烯燃气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可采用压缩空气、氮气或惰性气体,其温度不应超过40℃ ,且不应低于-20℃。当采用压缩空气时,在压缩机的出口端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和过滤器。聚乙烯阀门的放散口不宜作为试验介质的进、出气口。

7.1.4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管道应与无关系统和已运行的系统隔离,并应设置明显标志,不得采用关闭阀门的方式进行隔离。

7.1.5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前,管道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编制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案。

    2  管道系统应安装检查合格,并已及时回填。

    3  管件的支墩和锚固设施应已达到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弯头和三通应已采取加固措施;压力试验的进、出气口应已固定牢固。

    4  试验管段的所有敞口应封堵完毕,且不得采用阀门作为堵板。

    5  管道试验段的所有阀门应全部开启。

    6  管道应吹扫完毕。

7.1.6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可使用洗涤剂或肥皂液等进行漏气检查。检查完毕后,应及时用水冲去管道上的洗涤剂或肥皂液。

7.1.7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必须待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7.1.8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无法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碰头接口时,应进行带气检漏。对于热熔对接接口,应进行100%卷边切除检查。

 

7.2  管道吹扫

7.2.1  聚乙烯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7.2.2  聚乙烯燃气管道吹扫口应设置在开阔地段,并应对吹扫口采取加固措施;排气口应采用金属阀门并进行接地。吹扫时,应划定工作区和安全区,吹扫出口处严禁站人。

7.2.3  聚乙烯燃气管道吹扫压力不应大于0.3MPa,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7.2.4  聚乙烯燃气管道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应根据吹扫介质、压力、气量确定,且不宜大于1000m。

7.2.5  当管道长度大于200m,且无其他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分段吹扫阀,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当管道长度不大于200m时,可采用管道自身储气放散的方式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两端。

7.2.6  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应采取平缓过渡焊接方式连接,吹扫口直径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吹扫口直径

7.2.7  聚乙烯燃气管道系统中调压器、凝水缸、阀门等装置不应参与吹扫,应待吹扫合格后再进行安装。

7.2.8  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处设置白布或涂白漆的木靶板进行检验,5min内靶上无尘土、塑料碎屑等杂物应判定为合格。吹扫应反复进行数次,直至确认吹净为止,同时应做好记录。

7.2.9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作业。


 

7.3  强度试验

7.3.1  聚乙烯燃气管道系统应分段进行强度试验,试验管道长度不宜超过1000m。

7.3.2  聚乙烯燃气管道强度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2.0倍,其精度不得低于1.6级。

7.3.3  聚乙烯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最低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DR11聚乙烯管道不应小于0.40MPa。

    2  SDR17/SDR17.6聚乙烯管道不应小于0.20MPa。

7.3.4  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当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应进行初检;如无泄漏和异常现象,则应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宜在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当在30min内无明显压力降时,应判定为合格。

7.3.5  经分段试压合格的管段接头,外观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7.4  严密性试验

7.4.1  聚乙烯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7.4.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在压力稳定时进行压力记录。

 

7.5  工程竣工验收

7.5.1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规定执行。

7.5.2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竣工资料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施工检查记录:

    1  聚乙烯管道熔接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2  焊口编号示意图,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填写;

    3  热熔对接焊口卷边切除检查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格式填写;

    4  示踪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记录。


7  试验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管道吹扫
7.3  强度试验
7.4  严密性试验
7.5  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