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管道和调压设施
5.1输配管道
5.1.1 输配管道应根据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名称 | 最高工作压力(MPa) | |
超高压 | 4.0<P | |
高压 | A | 2.5<P≤4.0 |
B | 1.6<P≤2.5 | |
次高压 | A | 0.8<P≤1.6 |
B | 0.4<P≤0.8 | |
中压 | A | 0.2<P≤0.4 |
B | 0.01<P≤0.2 | |
低压 | P≤0.01 |
5.1.3 液态燃气输配管道、高压A及高压A以上的气态燃气输配管道不应敷设在居住区、商业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区域、机场车站与港口及其他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区域内。
5.1.4输配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 年。
5.1.5 输配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和敷设环境对强度、抗冲击性等机械性能的要求确定。
5.1.6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5.1.7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1.9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1.10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1.8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5.1.11钢质管道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5.1.11的规定。
表5.1.11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钢管公称直径 DN(mm) | 公称壁厚(mm) |
DN100~DN150 | 4.0 |
DN200~DN300 | 4.8 |
DN350~DN450 | 5.2 |
DN500~DN550 | 6.4 |
DN600~DN700 | 7.1 |
DN750~DN900 | 7.9 |
DN950~DN1000 | 8.7 |
DN1050 | 9.5 |
5.1.13 埋地输配管道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且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
5.1.14 埋地输配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其埋设深度。车行道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9m,人行道及田地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
5.1.15 当输配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措施。
5.1.16 输配管道不应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1.17 当输配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时,应采取不影响交通、水利设施并保证输配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
5.1.18 河底穿越输配管道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标高确定。对于通航的河流,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输配管道穿越河流两岸的上、下游位置应设立标志。
5.1.19 输配管道上的切断阀门应根据管道敷设条件,按检修调试方便、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原则设置。
5.1.20埋地钢质输配管道应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腐蚀控制措施。新建输配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应与输配管道同时实施,并应同时投入使用。
5.1.21 埋地钢质输配管道埋设前,应对防腐层进行100% 外观检查,防腐层表面不得出现气泡、破损、裂纹、剥离等缺陷。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返工处理直至合格。
5.1.22 输配管道的外防腐层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检测。阴极保护系统在输配管道正常运行时不应间断。
5.1.23 聚乙烯管道的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不得采用明火加热连接。
5.1.24 输配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合格。
5.1.25 输配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5.1.26 输配管道和设备维修前和修复后,应对周边窖井、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1.27 输配管道和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进行定时巡查。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输配管道,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停止使用。
5.1.28 输配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5.1.29 废弃的输配管道及设施应及时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应及时处置,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内不应存有燃气。
5.1.30 暂时停用的输配管道应保压并按在用管道进行管理。
5.2调压设施
5.2.1 不同压力级别的输配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5.2.2调压站的选址应符合管网系统布置和周边环境的要求。5.2.3进口压力为次高压及以上的区域调压装置应设置在室外独立的区域、单独的建筑物或箱体内。5.2.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
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入 口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 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
最小保护 范围 |
最小控制 范围 |
最小保护 范围 |
最小控制 范围 |
最小保护 范围 |
最小控制 范围 |
|
低压、 中压 |
围墙内 区域 |
围墙外 3.0m区域| |
调压室0.5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 0.5m~5.o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 缘1.0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 1.0m~6.0m 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 区域 |
围墙外 5.0m区域 |
调压室1.5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 1.5m~10. 0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 缘3.0m范 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 3.0m~15.0m 范围内区域 |
高压、 高压 以上 |
围墙内 区域 |
围墙外 25.0m区域| |
调压室3.0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 3. 0m~30.om 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 缘5.0m范 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 5.0m~50. 0m 范围内区域 |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2.6 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5.2.5条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5.2.7 调压设施周围应设置防侵入的围护结构。调压设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设置侵入探测设备。
5.2.8 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显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5.2.9 调压站的调压装置设置区域应有设备安装、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空间和设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5.2.10 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应采取防止外部侵入的措施,并应与边界围护结构保持可防止外部侵入的距离。
5.2.11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1.5m3的调压箱应具有泄压措施。
5.2.12 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阀门至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
5.2.13设置调压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保证调压装置活动部件正常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燃气,不应低于0℃;
2液化石油气,不应低于其露点。
5.2.14 对于存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的空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人能够到达的位置应使用防静电火花的材料覆盖。
5.2.15 当调压节流效应使燃气的温度可能引起材料失效时,应对燃气采取预加热等措施。
5.2.16 调压装置的厂界环境噪声应控制在国家现行环境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5.2.17 燃气调压站的电气、仪表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型和安装,并应设置过电压保护和雷击保护装置。
5.2.18 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调压装置应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5.2.19 当发生出口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的事故后,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供气。
5.3用户管道
5.3.1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内,明设时不应大于0.2 MPa ;暗埋、暗封时不应大于0.01MPa。
2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农村家庭用户内,不应大于0.01MPa。
5.3.2 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应与该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一致。
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5.3.4 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5.3.5 使用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设置燃气计量器具。
5.3.6 用户燃气调压器和计量装置,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的类别、压力、温度、流量(工作状态、标准状态)和允许的压力降、安装条件及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其安装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操作,且不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和卫生间内。
5.3.7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5.3.8 用户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部位应采取防沉降措施。高层建筑敷设燃气管道应有管道支撑和管道变形补偿的措施。
5.3.9 当用户燃气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
5.3.10 用户燃气管道与燃具的连接应牢固、严密。
5.3.11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5.3.12 暗埋和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接头。
5.3.13 用户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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