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燃气厂站—GB55009-2021

摘 要

4燃气厂站
4.1站区
4.2工艺
4.3储罐与气瓶

4燃气厂站

4.1站区

4.1.1  燃气厂站的单位产量、储存量和最大供气能力等建设规模应根据燃气工程的用气规模和燃气供应系统总体布局的要求,结合资源条件和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燃气厂站应按生产或工艺流程顺畅、通行便利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布置。
4.1.2  液态燃气存储总水容积大于3500m3或气态燃气存储总容积大于200000m3的燃气厂站应结合城镇发展,设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及其他人员集聚的场所。
4.1.3  当燃气厂站设有生产辅助区及生活区时,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区布置。当燃气厂站具有汽车加气功能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应采用围护结构分隔。
4.1.4  燃气厂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 年,其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4.1.5  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护结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4.1.6 燃气厂站内建筑物与厂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
4.1.7 不同介质储罐和相同介质的不同储存状态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根据储存介质特性、储量、罐体结构形式、维护操作需求、事故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
4.1.8 燃气厂站道路和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应急处置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要求
厂站类别 区域 对外出入口数量(个) 出入口的间距
(m)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
灌装站
生产区 ≥1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1000m3时,≥2 ≥50
辅助区 ≥1
液化天然气
供应站
生产区 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2000m3时,≥2 ≥50
压缩天然气
供应站
生产区 当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总储气容积
>30000m3时,≥2
≥50
 
4.1.9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设施除外;生产区的地下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燃气聚集的措施,电缆等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
4.1.10液态燃气的储罐或储罐组周边应设置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或储罐外容器应采用防止液体外泄的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深冷液体储罐的实体防护结构应适应低温条件。
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防火措施。
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应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的条件,并应采取有效通风、设置泄压面积等防爆措施。
4.1.13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2工艺

4.2.1 燃气厂站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和监测控制装置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供应系统有效调度的要求,且应技术经济合理。
4.2.2 燃气厂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 年。
4.2.3  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后的焊口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
4.2.4 燃气厂站应根据应急需要并结合工艺条件设置全站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当全站紧急停车切断故障处理完成后,紧急停车切断装置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现场重新复位启动。
4.2.5 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不得在建筑物内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4.2.6  进出燃气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燃气厂站内外的钢质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4.2.7  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安全阀。
4.2.8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4.2.9  向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时,不得使用充装软管连接。
4.2.10  燃气调压装置及其出口管道、后序设备的工作温度不应低于其材质本身允许的最低使用温度。
4.2.11 燃气厂站内的燃气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得采用灰口铸铁阀门与附件。
4.2.12 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4.2.13 燃气膨胀机、压缩机和泵等动力设备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4.2.14  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
4.2.15 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4.2.16   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2.17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
度报警装置。
4.2.18   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4.2.19   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4.2.20  进入燃气储罐区、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4.2.21  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液态燃气储存灌装区。

4.3储罐与气瓶

4.3.1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3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建筑内。
4.3.2  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4.3.3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4.3.4 低温燃气储罐和设备的基础,应设置土壤温度检测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土壤冻胀的措施。
4.3.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4.3.6 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4.3.7 燃气储罐的安全阀应根据储存燃气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3  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4.3.8  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不得在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灌装口。
4.3.9 严寒和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采取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4.3.10 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因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4.3.11 不应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或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4.3.12 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燃气厂站
4.1站区

4.2工艺
4.3储罐与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