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运行与维护

摘 要

4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3  设备
4.4  压缩天然气设施
4.5  液化天然气设施
4.6  监控及数据采集
4.7  用户燃气设施

4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2  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3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供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5  用户燃气设施的报修制度及检查、维护的操作规程;

    6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及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4.1.2  进入厂站内生产区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在厂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4.1.3  站内装卸软管及防拉断阀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保养,软管有老化或损伤时应及时更换。

4.1.4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4.1.5  装卸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应按要求停车入位,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应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设置防移动块等措施防止运输车移动。装卸完成后,应关闭阀门,在卸除连接软管后,运输车方可启动。

4.1.6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应有人监护。

4.1.7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并应按本规程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未投入运行的管道与运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断,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

    3  未进行保压的管道,应在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运行。

4.1.8  大型燃气设备基础的沉降情况应定期进行观测,其沉降值不得大于设计允许值。

4.1.9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1.10  安装在用户室内外的公用阀门应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4.1.1  作为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保证安全供气的重要前提,为此本条款提出了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应制定的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全面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范围、内容和职责,明确责任人。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管径、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和地下构筑物情况、气候变化、施工作业)等因素。管道附属系统包括阴极保护系统及管网监控系统。

    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结构)以及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因素。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确保程序畅通、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

4.1.3  本条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的有关规定提出原则性要求。关于装卸用软管定期检验的时间周期和检验方法,该规程有详细规定,但考虑各企业装卸软管使用的压力、频率、环境等实际情况有很大不同,差异较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方案。装卸软管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老化、碰伤等,因此经常对其检查、保养是很重要的,不可忽视。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装卸作业中,为防止车辆有可能拉断胶管,造成气体泄漏事故,大部分都已安装了防拉断阀,对该阀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要求:①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用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②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连锁安全保护装置;③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充装介质相容,接触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装卸用管内表面需要进行脱脂处理和防止油脂污染措施;④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装卸用管的材料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⑤装卸用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并且在承受4倍公称压力时不得破裂;⑥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⑦装卸用管必须标示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7  管道施工完毕后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通气投入运行,对于这些管道通入气体保持一定压力并纳入正常管理,一旦管道有泄漏,能够及时发现,因此本条提出宜对管道进行保压处理,且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由于管道内已经有压力,因此要求按照已经投入运行管道的要求进行管理。在通气前应分析管道内压力变化情况,如没有泄漏就可以不用再做压力试验。相反,如果施工完毕未做保压且长时间未投入运行的管道,在通气前需要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4.1.10  在安装于用户室内外的公用阀门处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是为了防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该阀门而造成意外事故。

条文说明:

4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作为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保证安全供气的重要前提,为此本条款提出了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应制定的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全面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范围、内容和职责,明确责任人。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管径、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和地下构筑物情况、气候变化、施工作业)等因素。管道附属系统包括阴极保护系统及管网监控系统。

    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结构)以及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因素。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确保程序畅通、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

4.1.3  本条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的有关规定提出原则性要求。关于装卸用软管定期检验的时间周期和检验方法,该规程有详细规定,但考虑各企业装卸软管使用的压力、频率、环境等实际情况有很大不同,差异较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方案。装卸软管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老化、碰伤等,因此经常对其检查、保养是很重要的,不可忽视。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装卸作业中,为防止车辆有可能拉断胶管,造成气体泄漏事故,大部分都已安装了防拉断阀,对该阀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要求:①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用管有可靠的连接方式;②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连锁安全保护装置;③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充装介质相容,接触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装卸用管内表面需要进行脱脂处理和防止油脂污染措施;④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装卸用管的材料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⑤装卸用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并且在承受4倍公称压力时不得破裂;⑥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⑦装卸用管必须标示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7  管道施工完毕后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通气投入运行,对于这些管道通入气体保持一定压力并纳入正常管理,一旦管道有泄漏,能够及时发现,因此本条提出宜对管道进行保压处理,且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由于管道内已经有压力,因此要求按照已经投入运行管道的要求进行管理。在通气前应分析管道内压力变化情况,如没有泄漏就可以不用再做压力试验。相反,如果施工完毕未做保压且长时间未投入运行的管道,在通气前需要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4.1.10  在安装于用户室内外的公用阀门处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是为了防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该阀门而造成意外事故。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2.1  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4.2.2  运行、维护制度应明确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的周期,并应做好相关记录。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2.3  燃气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管道不应裸露;

    2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和取土等作业;

    3  管道上方不应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4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革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5  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

    6  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7  燃气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

4.2.4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并应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2  施工过程中如有可能造成燃气管道的损坏或使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  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应采取防阳光直晒及防外界高温和火源的措施。

4.2.5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4.2.6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泄漏检查应采用仪器检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周期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的有关规定。

    2  对燃气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和在役管道的防腐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和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有关规定;在土体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查困难的地方,对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可采用自动远传检测的方式。

    3  运行中的钢质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查明腐蚀原因并对该管道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进行选点检查,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

    4  当钢质管道服役年限达到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其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5  应对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示踪装置进行检查。

4.2.7  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可能被车辆碰撞的位置,应设置防碰撞保护设施,并应定期对管道的外防腐层进行检查和维护。

4.2.8  在非开挖修复后的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聚乙烯材料做内插或内衬修复的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时,宜选在设计预留的位置。当预留位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采用机械断管方式割除连接位置原有修复管道外的旧管后再进行接管操作,不得使用气割或加热方法割除旧管。

    2  采用复合筒状材料做翻转内衬修复的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时,应选择在连接钢管处开孔,不得在其他有内衬修复层的部位开孔接支管。

4.2.9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2  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3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4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  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的阀门,应定期检查执行机构的运行状态。

4.2.10  凝水缸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罩(或护井)、排水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2  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

    3  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4.2.11  波纹管调长器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与调长器连接的燃气设备拆装完成后,应将调长器拉杆螺母拧紧。

条文说明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2.1  “有效隔断”是指在无法准确判断隔断阀门是否严密时,应加肓板或采取断管措施。“不同种类”是指不同的燃气及不符合互换性要求的燃气。

4.2.3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提出了对燃气管道运行维护中应该巡检的具体内容,通过巡检可及时发现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本条款未对管道保护范围给出具体数值,是考虑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4.2.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些活动包括: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这些施工都可能接触到燃气管道,影响安全,因此有关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并与燃气供应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主要指施工开挖造成地下聚乙烯管裸露、施工完毕后没有及时回填,或是在施工现场临时存放的材料,对聚乙烯管道应采取防阳光直晒及防外界高温和火源等措施。

4.2.5  本条提出了“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安全控制范围要比保护范围更大一些,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一些行为和活动,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关于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编制组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收集了部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现将收集到的一些数据整理在表1中,供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制定本地区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数值时参考使用。其中安全控制范围给出的数值是一个范围,建议有条件时尽量选择上限值。

    关于在安全控制范围内有爆破工程时还可参考下面的依据:

    《香港土木工程通用规范》(1992年版)第1卷第6节第6.34(6)条——爆破工程不得在下列区域进行:(1)距储水构筑物

表1  部分地方城市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或供水隧道60m以内的区域;(2)距供水主干线或其他供水设施6m以内的区域。第6.34(7)条——构筑物和设施附近测得的微粒峰值速率和波动幅度不应超过下列要求:(1)储水构筑物或供水隧道,微粒峰值速率≤13mm/s,波动幅度≤0.1mm;(2)供水主干线或其他设施及管道,微粒峰值速率≤25mm/s,波动幅度≤0.2mm。

4.2.6  燃气泄漏后有可能沿地层的缝隙扩散到管道周围的阀门井、窨井、地沟、建筑物等,沿上述地方进行检测可有效发现漏气点及漏气影响范围。

    在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中规定了检测周期、检测仪器、检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等内容,该标准还对新通气管道、切(接)线作业的管道、管道腐蚀严重出现泄漏、发生自然灾害使管道受损等情况下的检测周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提出了“在土体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测困难的地方,对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可采用自动远传检测方式”的要求,是考虑到目前城市电气化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杂散电流对埋地燃气管道腐蚀增加,阴极保护的数据波动较大,影响管道的安全运行。如果采用阴极保护数据自动远传的检测技术,可实现对各阴极保护检测点连续采集检测数据,从而达到对管道阴极保护数据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管道的安全。在人工检测读取数据困难的地方,采取自动远传检测技术可以解决这一难题。目前这项技术在欧洲已广泛应用,国内在北京、上海、苏州也有应用。

4.2.8  目前非开挖修复燃气管道多采用聚乙烯管内插折叠或缩径内衬,或用筒状复合材料翻转内衬,一般内修复材料都会紧贴钢管内壁,采用气割或加热的方法割除外层金属管道会对聚乙烯管或内衬产生破坏。在这些管道上接支管,首选预留位置或连接钢管处,连接钢管是指两段做过内衬修复的管道之间连接的一段短管,这个地方没有内衬层,因此不受影响。如躲避不开时只能采用机械方式割除外部金属管道,避免伤到内衬材料。

4.2.11  这里所指波纹管调长器是由波纹管和构件共同组成,是用来调节燃气设备拆装引起的管道与设备轴向位置变化的,不承担因温度变化对管线的补偿功能,因此当操作完成后,必须将拉杆螺母拧紧。


4.3  设    备


4.3.1  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换热器等设备及工艺管路的运行工况及运行参数,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在采暖期前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3  过滤器前后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

    4  应定期对切断阀、安全放散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5  地下调压装置的运行检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调压箱或地下式调压站内应无积水;

        2)地下调压箱或地下式调压站的通风或排风系统应有效,上盖不得受重压或冲撞;

        3)地下调压箱的防腐保护措施应完好,地下式调压站室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有效。

4.3.2  调压装置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现调压器及各连接点有燃气泄漏、调压器有异常喘振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2  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  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在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  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4.3.3  调压装置除应按本规程第4.3.1条、第4.3.2条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外,尚应定期进行分级维护保养,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4.3.4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装置初次投入使用前或加臭泵检修后,应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标定;

    2  带有备用泵的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切换运行,每3个月不得少于1次;

    3  向现场储罐补充加臭剂的过程中,应保持加臭剂原料罐与现场储罐之间密闭连接,现场储罐内排出的气体应进行吸附处理,加臭剂气味不得外泄;

    4  加臭剂原料罐宜采用可循环使用的储罐,一次性原料罐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宜选取在管网末端,且应具有覆盖性。

4.3.5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宜采用惰性气体进行间接置换。置换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

4.3.6  低压湿式储气柜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当大风天气对气柜安全运行有影响时,应适当降低气柜运行高度。

    2  对储气柜的运行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不得有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不应漏水;

        2)导轮与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保温系统;

        5)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节环形水封的水位。

    3  当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时,应及时修复。

    4  导轮润滑油应定期加注,发现损坏应立即维修。

    5  气柜外壁防腐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出现防腐涂层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补。

    6  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的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4.3.7  低压干式储气柜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6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气柜作业前,应确认电梯、吊笼动作正常,限位开关工作应准确有效,柜内可燃或有毒气体浓度应在安全范围内。

    2  应定期对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柜柜体应完好,不得有燃气泄漏、渗油、腐蚀、变形和裂缝损伤;

        2)气柜活塞油槽油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装置应正常,气柜活塞水平倾斜度、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在规定值范围内;

        4)气柜可燃气体报警器、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动作灵敏,运行平稳。

    3  密封油黏度和闪点应定期进行化验分析,当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4  气柜油泵启动频繁或两台泵经常同时启动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5  油泵入口过滤网应定期进行清洗。

4.3.8  低压湿式储气柜、低压干式储气柜除应按本规程第4.3.6条和第4.3.7条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外,尚宜定期对气柜进行全面检修。

4.3.9  高压储罐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运行压力,不得超压运行,并应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

    2  应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  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

4.3.10  储配站内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温度、流量、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

    2  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

    3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应定期对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进行测试、维护。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4.3.11  储配站内压缩机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4.3  设    备

4.3.3  本条提出了对调压装置进行分级维护保养的概念。在设备管理中对压缩机、烃泵等设备都有成熟的分级维护保养标准,根据设备运行时间的长短,设备保养的内容不同。调压装置作为燃气输配系统的核心设备,本规程首次提出了分级维护保养的要求,并在本规程附录B中规定了分级维护保养的周期及内容,希望通过实际操作检验和总结成熟经验,逐步完善调压装置分级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

4.3.4  加臭剂属易燃化学品,具有特殊气味,如果漏失、破损扩散极易污染环境和引起判断失误,因此应按照化学危险品的规 定进行储存、保管。一次性原料罐属于固体废弃物,对其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覆盖性”是指加臭剂浓度检测点的设置需要考虑点的数量与位置,管网末端一般指调压装置出口处或用户立管处等。

4.3.8  本条对气柜提出了宜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的要求,根据一些燃气公司的经验,全面检修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湿式储气柜:

        1)气柜柜壁、柜底、各层中节和钟罩顶进行超声波测厚;

        2)检查柜顶、柜壁、柜底有无变形、凹陷、鼓包及渗漏;并对柜壁壁板纵焊缝进行无损检查;检查各接管焊缝的渗漏和裂纹等;

        3)检查柜内外平台、护栏、支吊架等钢结构以及柜体各出入口接管防腐、保温和设备铭牌等;

        4)检查钟罩顶桁架构件有无扭曲变形,与钟罩壁连接焊缝是否牢靠、有无开裂;

        5)检查配重调平装置、柜容指示仪、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紧急排放设施、出入口连锁自控等安全附件;

        6)对气柜表面进行全面防腐处理;

        7)检查设备基础的裂纹、破损、倾斜和下沉。

    2  干式气柜全面检修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柜体有无变形、凹陷、鼓包及渗漏;气柜柜壁、柜底、活塞板和柜顶应进行超声波测厚;

        2)检查柜体、活塞、T型挡板以及各接管焊缝的渗漏和裂纹等,对柜壁壁板纵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查;

        3)检查柜内外平台、护栏、支吊架等钢结构以及柜体各出入口接管防腐、保温和设备铭牌等;

        4)活塞、T型挡板等柜内构件的密封面;

        5)气柜润滑油系统;

        6)检查所有密封机构、活塞配重调平装置、柜内外柜容指示仪、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紧急排放设施、出入口连锁自控等安全附件;

        7)设备基础的裂纹、破损、倾斜和下沉。

4.3.9  高压储罐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4.4  压缩天然气设施


4.4.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气源组分应定期进行抽查复验。

4.4.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阀门不得锈蚀;

    2  站内管道不应泄漏;

    3  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

    4  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启闭不灵活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4.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过滤器进行清洗。

4.4.4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和第4.3.2条的有关规定。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应定期对伴热系统的进、出口温度进行检查,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4.5  压缩机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10条、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压缩机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应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2  压缩机的连锁装置应定期进行测试、维护;

    3  压缩机的振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4  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定期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  压缩机橇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4.4.6  干燥器、脱硫装置的运行、维护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内各部件的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  指示仪表应正常,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3  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  脱硫剂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应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定期进行排污;

    6  露点仪应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维护,并应根据露点情况及时更换干燥剂。

4.4.7  箱式变压器、控制柜、电机等电气设施应进行日常巡检维护,每半年应至少进行1次清洁和检查。

4.4.8  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卸气前应检查连接部位,密封应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接地应良好。

    2  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

    3  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卸气作业:

        1)雷电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检查出有燃气泄漏;

        4)压力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4.4.9  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2  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3  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4  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应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

    5  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  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当可能出现高温情况时,应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7  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和安装静电接地带,随车应携带排气管阻火器和配备干粉灭火器。


条文说明

4.4  压缩天然气设施

4.4.1  如果气源组分不稳定,杂质含量高,对加气设备会造成腐蚀等影响,因此需要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气源组分定期进行抽查复验,尽量保持气源组分的稳定性。如果气源组分变化比较大就需要调整加气工艺。

4.4.8  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操作时,为避免高压气体或机械附件射出伤人,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接好高压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以及加气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得面对阀门或正对加气枪口。在充装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充装压力的影响,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4.5  液化天然气设施

4.5.1  液化天然气储罐及管道检修前后应采用干燥氮气进行置换,不得采用充水置换的方式。在检修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预冷试验,预冷试验时储罐及管道中不应含有水分及杂质。

4.5.2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液位、压力和温度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时监控;储存液位宜控制在20%~90%范围内,储存压力不得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2  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当不具备条件只能储存在同一储罐内时,应采用正确的进液方法,并应根据储罐类型监测其气化速率与温度变化。

    3  储罐内较长时间静态储存的液化天然气,宜定期进行倒罐。

    4  储罐基础应牢固,立式储罐的垂直度应定期进行检查。

    5  应对储罐外壁定期进行检查,表面应无凹陷,漆膜应无脱落,且应无结露、结霜现象。

    6  储罐的静态蒸发率应定期进行监测。

    7  真空绝热储罐的真空度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

    8  隔热型储罐的绝热材料、夹层内可燃气体浓度和夹层补气系统的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4.5.3  储罐外置低温潜液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温潜液泵开机运行前应进行预冷。

    2  潜液泵的运行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进、出口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当发现泵体有异常噪声或振动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3  泵罐(泵池)的密封及保冷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4  潜液泵应定期检修,检修完毕重新投用前,应采用干燥氮气对潜液泵进行置换,置换合格且经预冷后方可开机运行。

4.5.4  气化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空温式气化器的结霜情况。

    2  应定期检查水浴式气化器的储水量和水温状况。

    3  气化器的基础应完好、无破损。

    4  应定期检查液化天然气经气化器气化后的温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时,温度不应低于5℃。

4.5.5  液化天然气厂站内的低温工艺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缝及连接管件应无泄漏,发现有漏点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2  管道外保冷材料应完好无损,当材料的绝热保冷性能下降时应及时更换;

    3  管道管托应完好。

4.5.6  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装)车的周围应设警示标志。

    2  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3  卸(装)车前,应采用干燥氮气或液化天然气气体对卸(装)车软管进行吹扫。

    4  卸(装)车作业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应使用同一个储罐。

    5  卸(装)车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开关阀门。

    6  卸(装)车后,应将卸(装)车软管内的剩余液体回收;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应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并应对其接口进行封堵。

    7  出现储罐液位异常和阀门或接头有泄漏、损坏现象时,不得卸(装)车。

4.5.7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滞留在密闭管段内的液化天然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

4.5.8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装前应对液化天然气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

    2  气瓶的充装量不得超过其铭牌规定的最大充装量;

    3  充装完毕后应对瓶阀等进行检查,不得泄漏;

    4  新气瓶首次充装时,应控制速度缓慢充装;

    5  灌装秤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充装前应进行校准;

    6  不得使用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气瓶。

4.5.9  液化天然气厂站内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内应保持设计规定的储水量。

    2  储罐喷淋装置(含消防水炮)应每年至少开启喷淋1次。喷淋设施应完好,喷淋头应无堵塞。消防水炮应转动灵活,喷射距离应符合消防要求。

    3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每月进行检查,高倍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应完好,压力表、过滤器、管道及管件等不应有损伤。

    4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喷泡沫试验,同时应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系统试验和检查完毕后,应对高倍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过滤器等用清水冲洗干净后放空,复原系统。

    5  除高倍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管道外,其余管道应每半年冲洗1次。

4.5.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围堰(围堤)的集液池或集液井内应保持清洁无水状态,不得存有积水、杂物。

4.5.11  液化天然气汽车运输应符合本规程4.4.9条的规定。

4.5.12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瓶组站的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不得随意更改气瓶存放数量及气瓶接口数量;

    2  瓶组站宜设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进行巡检;

    3  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应良好;

    4  站内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应明晰,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5  备用的气化器应定期启动,且每月不得少于1次;

    6  换瓶后应对接口的密封性进行检查,不得泄漏。


条文说明

4.5  液化天然气设施

4.5.1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低温管道进行预冷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储罐和低温管道承受液化天然气低温的能力和低温材料的低温韧性等,并为接收液化天然气做好准备。预冷试验时避免直接使用液化天然气的风险及损失,通常采用液氮作为试验介质,且试验时储罐和低温管道内不能含有杂质和水分,否则液氮进入储罐后水分将凝结为固体,发生固体和杂质堵塞管道及设备的情况。液化天然气储罐和低温管道检修前后采用干燥氮气进行置换,主要是为了保证后续工艺操作安全;如果采用充水置换的方法,由于液化天然气快速相变的特性,则会发生重大危险。

4.5.2  本条对于液化天然气储罐运行、维护提出的要求大部分是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

    1  液化天然气储罐储液后,其储存液位和压力是十分重要的参数。目前液化天然气储罐站都具备自动监控系统,对储罐的运行情况可实现实时监控,但是还需要运行人员定期到现场检查储罐的液位和储存压力,确保储存液位控制在20%~90%范围内,储存压力不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结合国内运行实际经验,一般当储存液位低于20%时,液化天然气的蒸发量将快速增大;当储存液位高于90%时,控制不好则有冒顶的危险,因此提出液化天然气储罐储存液位宜控制在20%~90%(体积百分数)范围内。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最大工作压力是保证储罐正常储存液化天然气的最高压力,这个数值在储罐设计制造或液化天然气站设计时就已确定。在储罐正常运行过程中,规定储存压力不得高于其最大工作压力是为了保证储罐的安全储存。

    2  储存液化天然气时,有时不可能是同一液化工厂的气源。由于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其密度不同、压力不同,沸点也不同,在同一储罐内储存时,如控制不好将发生事故。如果由于设备配置和工艺需要不得不储存在同一储罐内时,卸车时应采取正确的进液方法。通常的做法是当来气温度低于罐内温度时,应采取上部进液方法,反之则采取下部进液的方法,这样运行操作能有效降低储罐内压力,同时要求在此工艺操作过程中根据储罐类型密切监测其气化速率与温度变化。进液时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气化速率除与组分有关,还与来气温度、储罐内原有存量有关。对于储罐内的液化天然气温度,目前真空绝热储罐一般通过气相管口单点,子母式储罐一般通过上中下三点,单容罐、全容罐根据罐高多点监测,监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温度差过大造成翻滚,以保证储罐安全。

    3  为了将储罐内的液化天然气充分混合,防止翻滚事故的发生,对于储罐内较长时间静态储存的液化天然气,最好能定期进行倒罐处理。

    4  储罐基础的牢固程度也是储罐运行的重要方面。储罐充液后重量增加,储罐基础需要能承受储罐自重、充液后的荷载以及风、雨、雪等荷载的要求,立式储罐需保持相应的垂直度,且基础完好无破损。

    5  当储罐罐壁出现小片漆膜腐蚀脱落时可进行局部补漆处理,当大面积腐蚀脱落时,需对储罐重新进行防腐。

    储罐在运行过程中,有的储罐出现结露现象,严重的还会出现结霜,这主要是储罐夹层的保冷材料下沉、保冷材料保冷性能下降或内罐焊缝出现裂纹而漏冷等因素引起,对此可具体分析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必要时可由储罐制造单位协助处理。

    6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静态蒸发率数值由液化天然气站及储罐的设计文件确定,是检验储罐保冷性能的重要指标。随着储罐的运行,保冷材料的保冷性能会下降,内罐也有可能出现问题,定期对静态蒸发率进行检测,能够及时发现储存过程中液化天然气静态蒸发率变大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根据目前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运行实际,可采用质量法或气体流量计法对储罐的静态蒸发率进行监测。采用质量法时,先将储罐内的液化天然气充满50%以上,静置热平衡后,测量罐内24h自然蒸发损失的液化天然气的体积,折算为质量,然后该数值再和储罐有效容积时液化天然气的质量相比得出百分数,最后换算为标准环境下(20℃,101325Pa)的蒸发率值。气体流量计法的监测过程同上,只是采用自然蒸发掉的气体体积与储罐有效容积时液化天然气的气体体积(重量折算为体积)相比,最后换算为标准环境下(20℃,101325Pa)的蒸发率值。由于受现场条件、设备、环境温度、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温度不均匀等因素的影响,测出的静态蒸发率值应是一个慨略值,但这足以检查出储罐的保冷性能和内罐的运行状态。本规程要求定期监测,各燃气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

    7  真空绝热储罐主要包括真空粉末绝热储罐和高真空多层储罐等。夹层真空度是其正常运行的主要指标,在储罐运行过程中,随着空气的漏入,其夹层真空度降低。罐内液化天然气的静态蒸发率将增大,需要严格控制。储罐制造时都留有抽真空接口,可利用真空计对夹层的真空度进行真空检测,达不到要求时可及时进行抽真空处理。提出的夹层真空度检测周期是根据目前国内液化天然气站的实际运行经验得出的。

    8  隔热型储罐主要包括子母式压力储罐和常压储罐(槽),其特点是储存容积较大、夹层充填绝热材料并充入惰性气体处理,夹层内保持微正压,保持绝热材料干燥。在储罐运行过程中,当夹层内压力降低时,补气系统会自动启动进行补气。为了保证补气系统运行正常,需要定期对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夹层中可燃气体浓度,主要是当储罐内壁出现破损时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3  低温潜液泵作为重要增压设备,其运行、维护十分重要。

    1  低温潜液泵开机前先进行预冷,主要是为了避免正式运行时低温潜液泵处于急冷状态,损坏电机等部件,同时也可以对泵体进行检查。

    2  操作人员在操作时要及时观测泵的进、出口压力等参数变化,同时检查泵体运行状况。当发现泵体有异常噪声或振动,及时停机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3  由于泵罐为双层保冷结构,密封及保冷效果好,可有效降低气蚀的发生,定期对泵罐的密封及保冷状况进行检查,是确保低温潜液泵正常运行的有效方法。低温潜液泵的泵罐也叫泵池。

    4  由专业人员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检修低温潜液泵。检修完毕重新投用前,推荐采用干燥氮气对泵进行置换并预冷合格。

4.5.4  空温式气化器是液化天然气主要气化设备,由于空温式气化器的结构特点,在运行过程中其换热管表面结霜应是均匀的,如果局部结霜结冰严重,说明此处很可能有漏点,应及时维修。水浴式气化器主要用作空温式气化器的后续补充升温,当设备的水温过低、储水量过少时,气化温度和气化能力就会降低,从而影响正常输气,故规定应定期检查其储水温度和储水量,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及时调整或补充。

    由于液化天然气经气化后温度上升,温度有可能是常温,也有可能是低温,而液化天然气站外的燃气管道,不论何种材质,都应为常温下输送气体。一般埋设于冰冻线以下的燃气管道其温度在50(左右,处于常温状态,所以规定液化天然气经气化后出站前时的温度应不低于5℃,这是根据国内各气化站的运行现状及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的,主要是为了使出站气体保持常温,保护站外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也符合国内各气化站的运行现状及实践经验。如果有的站出站为0℃或更低,应由设计单位来确定此值。

4.5.5  2  低温保冷管道保冷效果的好坏和保冷设施(含外层保护层)是否完好,直接影响到液化天然气气化量的大小及运行安全。随着保冷管道的运行,保冷材料的保冷性能有可能下降,此时应及时更换。

4.5.6  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卸(装)车过程中,要求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卸(装)车现场,是为了出现问题后可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规定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是为了出现事故后对操作人员的防护。同时,规定人体未受保护部位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是为了保障操作人员安全,避免接触低温而冻伤。

    3  液化天然气站应该设置卸(装)车软管吹扫装置(功能)。在卸(装)车前对软管进行吹扫,是为了将软管内的杂物吹扫清理干净,同时起到空气置换的作用。吹扫时应采用干燥氮气,如果不具备此气源,也可采用液化天然气气体进行吹扫,这也符合国内目前实际现状。

    4  卸(装)车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应使用同一个储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操作程序明晰,避免工艺操作产生混乱而发生事故。

    6  卸(装)车结束时回收软管内的剩余液体,一是为了回收液化天然气,避免放空浪费天然气和造成环境污染;二是为了避免放空天然气造成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软管恢复至常温后对敞口端采取封口措施,是为了避免细小沙粒、碎石及其他杂质进入低温管道而损害其他阀件及仪表等设施。

    7  “储罐液位异常”是指储罐现场液位计和控制室二次仪表显示不一致而又不能确认储罐正确液位的情况,由于不确定哪个仪表显示正确,为保证储罐安全,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进一步确认,此时不得贸然卸(装)车。

4.5.7  卸(装)作业结束后,如果密闭管段内滞留液化天然气液体,该液体将接受外界传入的热量而迅速气化,使得该管段压力急剧上升,管道产生爆裂,应通过工艺操作将管段内液化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保证安全。

4.5.8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气瓶属低温绝热气瓶,瓶体附件较多,容易泄漏的部位较多,在充装前逐只进行检查,可有效减少充装过程中的泄漏等现象。

    2  气瓶出厂时在其上部安装液位计,铭牌上标注最大充装量,这个数值一般是根据气瓶90%内容积再乘以液化天然气的密度得出。充装时不得超过最大充装量,气瓶液位计也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

    4  新气瓶未充装前处于常温状态,如快速充装会导致气瓶温度急剧下降,条文中提出缓慢充装的要求是为了给气瓶一个预冷的过程,充装速度可参照气瓶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确定。

    6  规定不得使用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气瓶,是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

4.5.9  站内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的要求:

    2  储罐喷淋装置(含消防水炮)主要用于液化天然气设施着火时,对受到火焰热辐射影响的储罐及其他设施实施喷淋水降温,形成保护水幕。规定此款是为了检查喷淋效果,确保喷淋设施完好,保证喷淋的有效性。本规程提出储罐喷淋装置(含消防水炮)应每年至少开启喷淋1次是最低要求,由于我国南北环境气候差异很大,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喷淋次数。

    3~5  高倍泡沫灭火设备是液化天然气站的重要消防设备,主要清除管道内锈渣,通常情况下按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运行、维护。当没有明确要求时,本规程提出的这些基本要求可以满足使用需求。

4.5.10  这主要是考虑万一发生大量泄漏,可以正常发挥该设施的作用。


4.6  监控及数据采集

4.6.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设备外观应保持完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不得有漏电、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和仪器仪表应有良好的接地。

4.6.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各类设备应运行正常;

    2  操作键接触应良好,显示屏幕显示应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应运行正常;

    3  记录曲线应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应清楚、字符完整;

    4  机房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4.6.3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4.6.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且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5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并应对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监控中心的数据进行对比检查。

4.6.6  对无人值守站,应定期到现场对仪器、仪表及设备进行检查。

4.6.7  仪表维修人员拆装带压管线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在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

4.6.8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4.7  用户燃气设施

4.7.1  用户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  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4.7.2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可结合用户用气特点定期进行检查。

4.7.3  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  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  不得有燃气泄漏;

    4  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4.7.4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室内燃气浓度。当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4.7.5  用户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时,可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7.6  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7.7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用和备用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过滤器应及时进行清理及排污;

    2  燃气设施出现损坏或漏气等异常情况需要停气时,燃气用户应及时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沟通协调,共同配合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3  对于供热厂等周期性用气的用户,停止用气时,宜对停气的用户设施进行保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燃气保压时,应定期监测压力,不得有燃气泄漏;

        2)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保压及不采用保压方式时,应将停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与供气管道进行有效隔断。恢复供气前应对用户设施进行置换,置换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

    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条文说明

4.7  用户燃气设施

4.7.2  随着天然气供气量的增加,近些年来许多城市都发展了燃气发电厂、供暖厂等大型用户,随之而来对这些大型用户的管理问题摆在了燃气供应企业的面前。发电厂的用气特点是大量稳定用气,供热厂的用气特点是供暖期为用气高峰,其他时间不用气,这些用户的用气特点与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不能给出一个统一的检测周期,可结合用户用气特点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安全用气。

4.7.7  对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目前发电厂、供暖厂等大型用户一般都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自管协议,由用户自行负责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对持有产权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运行管理,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但是一旦出现比较大的问题需要调整供气量甚至停气时,燃气用户应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便于双方配合保证安全;

    3  周期性用气的用户主要指供热厂用户。供暖期为用气高峰,其他时间不用气,间断用气时间较长,甚至可达到8个月左右。当用户设施在停气期间,为了保证燃气设施的密封性能,推荐对燃气设施进行保压的处理方法,并且对保压介质、压力检测、置换等各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4.7.8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换。

    1  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规定了燃气灶具判废年限和要求: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超过以上的规定年限。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①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②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③检修后仍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

    6  户内燃气安全问题中与软管相关的问题所占比例很高,应该引起重视。目前燃气行业所用大部分胶管的使用寿命都很短,大部分用户也没有定期更换,超期使用的胶管会出现变硬、变脆、开裂等问题,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着火、爆炸等恶性事故。因此本规程提出了要定期更换软管的要求,但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使用合格的、长寿命的胶管。目前国内已有很多研究且已开发、生产出长寿命胶管产品。另外从国家有关标准方面也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GB 29550-2013中规定:“与燃具连接的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GB 17905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中也做出了“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的规定。


4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3  设备

4.4  压缩天然气设施

4.5  液化天然气设施

4.6  监控及数据采集

4.7  用户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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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CJJ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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