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摘 要

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5.1 一般规定
5.2 平面布置
5.3 工艺及设备

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
5.1.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2 在城市中心城区和人员稠密区建设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3 应选择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且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区;
    4 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5 宜选择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是城镇公用设施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故其布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5.1.2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规划、设计选址的基本原则。本条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第3.0.6条规定的前提下,确定站址具体位置时应考虑的内容。
    1 由于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液化石油气储量均大于1000m³,故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址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是为了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
    3 站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而不应选择在地势低洼,地形复杂,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以防止一旦液化石油气泄漏,因积存而造成事故隐患。
    4 站址选择应考虑配套的市政设施条件,主要是为厂站的施工方便。
    5 站址推荐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考虑站内储罐或设备泄漏或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


 

5.2 平面布置

5.2.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并应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5.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边界应设置围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5.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³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5.2.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消火栓。

5.2.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5.2.6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专用卸车或充装场地,并应配置车辆固定装置。
5.2.7 灌瓶间的钢瓶装卸平台前应设置汽车回车场。
5.2.8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2.8的规定执行。

表5.2.8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5.2.8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5.2.8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地区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执行。
        3 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4 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³时)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5.2.9 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³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8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表5.2.9 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5.2.9 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 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地区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执行。
        2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5.2.10 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0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
    3 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0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0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3 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³时)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5.2.1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当储罐总容积大于3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3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4 球形储罐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3.0m。
    5 防护堤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5.2.12 不同形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他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2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1/2。
    3 全冷冻式与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4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固定容积燃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5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低压燃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5.2.1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不限。
5.2.14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开布置。
5.2.1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5的规定;
    2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t/d)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t/d)时,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的外墙一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表5.2.1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量应按实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5.2.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6的规定;
    2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民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表5.2.16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增加50%;
    3 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面向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一侧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与其他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2.16规定的距离减少30%执行。

表5.2.16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6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5.2.17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设置。当设置泵房时,泵房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5.2.18 站外埋地电缆不得在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穿越,距围墙不宜小于2m。
5.2.19 与各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0 无线通信塔与储罐的间距应按各表中其他民用建筑一栏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2 平面布置

5.2.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在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震动等会影响到生产人员的健康。功能分区不仅能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还便于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
     2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上侧风侧,主要考虑液化石油气泄漏和发生事故时减少对辅助区的威胁。
5.2.2 设置围墙可以阻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站区,易于管理和保卫工作。生产区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有利于防火,能隔绝一般火种,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阻止液化石油气泄漏蔓延。
     辅助区的围墙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墙,因为辅助区没有爆炸危险性场所,同时有利辅助区进行绿化和美化。
5.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考虑发生火灾及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和抢修,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故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半地下建筑,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
     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的措施通常做法是将沟内填满中性砂。
5.2.5 关于消防车道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大小区分的。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³时,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这是消防扑救的基本要求。
5.2.7 灌瓶间的钢瓶装卸台前应留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是为了便于运瓶汽车回车的需要。场地宽度应根据日灌瓶量和运瓶车往返的频繁程度确定。
5.2.8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表5.2.8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5.2.9 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全冷冻式储罐与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2.10 本条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同本规范第5.2.8条,同时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其防火间距,即与站内建筑的间距较与站外小些。
     装卸口指固定连接,并用于液化石油气装卸的接口。
5.2.1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的规定,主要考虑储罐检修时不影响供气。
     本条同时规定了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主要是考虑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故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总容积超过3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国外有关规范对一组储罐的台数做了规定。本条虽对组内储罐台数未做规定,但设计时一组储罐台数不宜过多。
     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便于扑救和减少对相邻储罐组的威胁和殃及。
     3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是防止储罐或管道发生破坏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外溢而造成更大的事故。此外,防护堤高度为1m不会使储罐区因通风不良而窝气。
5.2.12 不同形式的储罐和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分开布置,一是为了管理方便,也是为了当一种介质储罐发生火灾时,不影响到其他介质储罐。由于各种介质燃点和性质不同,增加防火和灭火难度,容易造成更大损失。
     地下储罐是指:罐顶低于罐外4m范围内的地面标高,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储罐。
5.2.1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属同一性质的建筑,从工艺角度两者不应相距太远。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不限,主要是为了节约用地。
5.2.17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设置是指泵与储罐的距离不受限制。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5.3 工艺及设备


5.3.1 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供应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运距和城市应急保障等因素确定。
5.3.2 当储罐设计总容量大于3000m³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灌装站和储存站。灌装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为1周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当储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³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5.3.3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大于4台时,宜设置2个斜梯。
    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5.3.4 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并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的措施。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槽时,储罐应采取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
5.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具有泵、机联合运行功能,液化石油气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
5.3.6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口管段应设置阀门;
    2 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设备自带除外);
    4 进、出口管段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5.3.7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
5.3.8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9条的规定。
5.3.9 液态液化石油气宜采用屏蔽泵,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系统不发生气蚀,并应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5.3.10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进、出口管段应设置切断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并应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5.3.11 灌瓶间内钢瓶存放量宜按1d~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计算。当总存瓶量(实瓶)大于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5.3.12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灌瓶间应设置钢瓶灌装标识码检测系统,并应对钢瓶灌装及进、出库信息进行记录。
5.3.13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5.3.1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应设置拉断力为800N~1400N的拉断阀。
5.3.1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站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采用直线形式,其终点与停放铁路槽车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且应设置具有明显警示标志的车挡。
5.3.16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栈桥长度宜为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5.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5.3.18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道罐车》GB/T 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T 3143的有关规定。
5.3.19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2 当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3 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 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高点应设置排气阀,低点应设置排污阀;
    5 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5.3.20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5.3.21 灌装液化石油气选用的钢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瓶上应设置可识别的标识码;
    2 钢瓶的瓶阀宜具有自闭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调压器出口宜设置具有过流切断功能的装置。
5.3.22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建立钢瓶充装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5.3.23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钢瓶首次灌装前应抽真空,真空度应大于80kPa。
5.3.24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宜配置备用钢瓶,备用钢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

条文说明

5.3 工艺及设备

5.3.1 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储罐设计总容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供销已实现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因此,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不宜过大,应根据建站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5.3.2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³时,从工艺角度,由于装卸和灌装过程易发生泄漏及人员流动较多,故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以保证城市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取1周左右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实例表明,其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越大,发生事故时所殃及的范围和造成的损失越大。
    2 世界各液化石油气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原苏联、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液化石油气分为三级储存,即一、二、三级储存站。一级储存站是国家或地区级的储存站,通常采用全冷冻式储罐或地下储库储存,其储存量达数万吨以上。二级储存站其储存量次之,通常采用全压力式储存,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较大。三级储存站即灌装站,其储存量和单罐容积较小,储罐总容量一般为1d~3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
    3 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武汉、济南、石家庄等地采用两级储存,即分为储存站和灌装站两级储存。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灌装站储罐设计容量定为1周的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国内实际工程经验的总结。
5.3.4 地下储罐设置方式有:直埋式、储槽式(填砂、充水和机械通风)和覆盖式(采用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将储罐覆盖)等。在我国多采用储槽式,即将地下储罐置于钢筋混凝土槽内,并填充干砂,比较安全、切实可行,故推荐这种设置方式。
    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间距不宜小于0.4m,主要考虑使其液温(罐内压力)比较稳定。储罐与隔墙或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主要是考虑安装和检修的需要。此外,尚应注意在进行钢筋混凝土槽设计和施工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
5.3.9 正确地确定液化石油气泵安装高度(以储罐最低液位为准,其安装高度为负值)是防止泵运行时发生气蚀,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
    1 为便于设计时参考,给出离心式烃泵安装高度计算公式:

    式中:Hb——储罐最低液面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m);
          ∑△P——储罐出口至泵入口管段的总阻力损失(MPa);
          △h——泵的允许气蚀余量(MPa);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泵入口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可取小于1.2(m/s);
          g——重力加速度(m/s²);
          ρ——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kg/m³)。
    2 容积式泵的安装要求应根据产品样本确定。当样本未给出安装要求时,储罐最低液位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可取不小于0.6m,烃泵吸入管段的水平长度可取不大于3.6m,且应尽量减少阀门和管件数量,并尽量避免管道采用向上竖向弯曲。
5.3.11 灌瓶间内钢瓶存放量(实瓶)是根据各地燃气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确定的。
5.3.12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的灌瓶质量,即灌装量应保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和瓶体各部位不应漏气。钢瓶标识码检测系统对钢瓶加装可追溯的条形码,一方面便于企业对钢瓶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充装记录数据,便于追溯。
5.3.1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快装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是为了减少装卸车完毕后液化石油气排放量。规定在汽车槽车装卸柱的装卸管上设置拉断阀是防止万一发生误操作将其管道拉断而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
5.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主要考虑防止进行装卸作业时由于鹤管回弹而打伤操作人员和减轻劳动强度。
5.3.18 本条规定设计时选用的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性能应符合条文中相应技术条件的要求,以保证槽车的安全运行。
5.3.19 本条对站区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敷设的方式提出基本要求。
    站区室外管道推荐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净距取0.3m左右。这种敷设方式主要是便于管道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同时也节省投资。
    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是根据消防车的高度确定的。
    高点排气为防止气蚀产生的气阻,特别是在投产时;低点排污为了排除污水和杂质。
5.3.21 钢瓶指民用、商业和工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制造、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的有关规定。钢瓶上应设置可识别的标识码,通过标识码可查找到钢瓶原始数据、充装情况和流转情况等。可识别的标识码的形式不限:有电子标识、陶瓷标识等。
    规定钢瓶瓶阀宜有自闭功能,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的规定和国内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企业使用情况编制的。规定调压器出口宜设置具有过流切断功能的装置,目的是防止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胶管脱落、破损及调压器失灵等带来的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5.3.22 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档案信息是为了了解钢瓶年检情况、使用寿命、使用年限、灌装情况等内容,对钢瓶回收、充装和销售环节加以控制,确保对钢瓶的身份可追溯。
5.3.23 新瓶和检修后的钢瓶首次灌瓶前将其抽至80kPa真空度以上,可保证灌装完毕后,其瓶内气相空间的氧气含量控制在4%以下,以防止燃气用具首次点火时发生爆鸣声和恐惧感。
5.3.24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备用新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是根据各站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


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5.1 一般规定

5.2 平面布置
5.3 工艺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