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14.1 采暖通风
14.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采暖设计。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不宜低于表14.1.1的规定。。 14.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采暖宜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无利用条件时,可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锅炉房。
14.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2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并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3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4.1.4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中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2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2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4.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4.2 建(构)筑物
14.2.1 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罩棚顶棚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
14.2.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的,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3 罩栅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4 罩棚的安全等级和可靠度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罩棚设计应计及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6 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设置于CNG设备、LNG设备和氢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和氢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8 罩棚柱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技术措施。
14.2.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0m;
2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4 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14.2.4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4.2.5 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14.2.6 加气站的CNG储气瓶(组)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14.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工艺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4.1.4条的规定。
14.2.8 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4.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
14.2.10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14.2.11 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B中三类保护物标准,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4.2.12 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
14.2.13 站房可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
2 站房应单独开设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
3 民用建筑物不得有直接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
14.2.14 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5.0.13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25m时,朝向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
14.2.15 加油站、LPG加气站、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消防水池应具有通风条件。
14.2.16 埋地油罐和埋地LPG储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14.3 绿化
14.3.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4.3.2 LPG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14 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14.1 采暖通风
14.2 建(构)筑物
14.3 绿化
14.1 采暖通风
14.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采暖设计。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不宜低于表14.1.1的规定。。 14.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采暖宜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无利用条件时,可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锅炉房。
14.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2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并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3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4.1.4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中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2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2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4.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4.2 建(构)筑物
14.2.1 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罩棚顶棚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
14.2.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的,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3 罩栅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4 罩棚的安全等级和可靠度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罩棚设计应计及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6 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设置于CNG设备、LNG设备和氢气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和氢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8 罩棚柱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技术措施。
14.2.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0m;
2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4 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14.2.4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4.2.5 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14.2.6 加气站的CNG储气瓶(组)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14.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工艺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4.1.4条的规定。
14.2.8 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4.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
14.2.10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14.2.11 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B中三类保护物标准,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4.2.12 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
14.2.13 站房可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
2 站房应单独开设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
3 民用建筑物不得有直接通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出入口。
14.2.14 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5.0.13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25m时,朝向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
14.2.15 加油站、LPG加气站、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消防水池应具有通风条件。
14.2.16 埋地油罐和埋地LPG储罐的操作井、位于作业区的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和排水井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14.3 绿化
14.3.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14.3.2 LPG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
14 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14.1 采暖通风
14.2 建(构)筑物
14.3 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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