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供应汽油、柴油、LPG、LNG、液氢,可采取罐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供应CNG、氢气可采取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规模应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统筹确定。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可按本标准第3.0.12条~第3.0.23条的规定联合建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和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 50610的有关规定。
3.0.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可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有关规定。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0.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经营非油品业务的设施。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固定储气没施采用储气井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作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3.0.13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3.0.14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3.0.15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3.0.16 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6的规定。
3.0.17 加油与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7的规定。
3.0.18 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8的规定。
3.0.19 加油与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9的规定。
3.0.20 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0的规定。
3.0.21 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
3.0.22 加油、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
3.0.23 加油、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3的规定。
3.0.24 储存CNG、LNG、氢气和液氢的设备,应经试验或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3.0.2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封闭式房间。
3.0.26 除埋地油罐外,各类工艺设备可单独或组合安装于一个钢制橇体上,设备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0.13条和第5.0.14条的规定。
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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