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摘 要

7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7.1  一般规定
7.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7.3  气瓶运输
7.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7.5  抢修

7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7.1  一般规定

7.1.1  液化石油气厂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的密封点应无泄漏。对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7.1.2  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放散燃烧时,现场操作应符合本规程第6.2.6条第4款和第5款的有关规定。

7.1.3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厂站内设置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报警浓度应小于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7.1.4  液化石油气灌装单位应对气瓶建立档案,档案的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7.1  一般规定

    本章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及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内的储罐、管道及其附件、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槽车、汽车槽车、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和站外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程第1~6章的有关规定。

7.1.2  由于液化石油气有易在低洼处积聚的特性,为了防止污染环境和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因此在排放时不能直接放入大气中,使用火炬放散比较安全。

7.1.3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厂站内重点部位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为生产安全提供辅助的作用。对燃气浓度报警器的检查周期、检查方法及合格标准在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中有明确规定。

7.1.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规定:“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7.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7.2.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应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当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2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充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储存量的要求,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5。

    3  应根据在用储罐的设计压力、储罐检修结果及储存介质等采取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应对采取保温防冻措施的储罐附件定期进行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保温防冻措施应完好无损,并应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

    5  罐区配备高压注水设施的,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保持关闭状态。

    6  储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时,靠近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定期维护,保持启闭灵活。

    7  储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充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当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8  应定期对地下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进行检查,设有阴极保护装置的应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

    9  储罐区内的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7.2.2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4.3.10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灌装前应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装系统各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  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  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  使用的灌装秤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前应校准。

7.2.4  灌装前应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液化石油气安全规程》SY5985的有关规定,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灌装。

7.2.5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后,应对充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7.2.6  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混气装置开机运行前,应检查工艺系统及设备的压力、温度、热媒等参数,确认各参数、工艺管道、阀门等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开机。

    2  运行中应填写压力、温度、热媒运行数据。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3  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4  电磁阀、过滤器等辅助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排残液、排水装置应定期排放,排放的残液应统一收集处理。

    5  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应开启备用设备。备用设备应定期启动运转。

    6  以水为加热介质的气化装置应定期按设备要求加水和添加防锈剂。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冻胀。

7.2.7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内,并应保持池水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保持畅通;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装置应定期检查并启动。严寒和寒冷地区消防水泵在冬季运转后,应及时将水排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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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7.2.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强调定时、定线巡视检查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掌握站内工艺管道和设备的运行工况,防止有遗漏。储罐进出液时,液位压力变化较大,应随时观察变化情况,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2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允许充装质量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最重要的参数。该条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规定提出来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规定“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5。”

    3  储罐固定喷淋装置是按火灾时喷淋强度设置的。当为夏季降温采取喷淋措施时,应根据储罐的设计压力、在用储罐检修结果及储存介质的成分确定喷淋次数和喷淋强度,其目的是为保证储罐的运行压力不超过其规定的工作压力。

    5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加装注胶装置或高压注水装置,是为了储罐和第一道阀门(含第一道阀门)之间发生泄漏时,能及时注胶封堵或加注高压水阻止液化石油气液相的泄出,从底部注水是有效控制液化石油气外泄的方法。

    8  地下储罐检修较困难,设计规范中规定储罐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在运行维护中应定期检查这些防腐措施的有效程度及罐壁腐蚀情况。

    9  为防止液化石油气通过罐区的排水系统排向站外,应经常检查水封井水位,使其保持在规定高度范围内。北方严寒、寒冷地区还应考虑水封井的防冻。

7.2.4  本条是参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液化石油气安全规程》SY5985的有关内容提出的。

7.2.5  本条款是参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液化石油气安全规程》SY5985的有关内容提出的。气瓶的灌装量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如果灌装时超过规定的重量,当气瓶温度达到60℃之前就会出现“满液”现象。出现“满液”时的温度由超装的程度决定,超装的越多,出现“满液”的温度越低,甚至要低于正常的环境温度。当气瓶“满液”后,若温度再升高,液体的膨胀就受到气瓶容积的限制,处于受压状态。由于液化气体的膨胀系数比其压缩系数大一个数量级,其膨胀量远大于可压缩量,一旦温度上升,将导致“满液”的气瓶内压力急剧上升。由此可知,气瓶超装是十分危险的。


7.3  气瓶运输

7.3.1  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规定;

    2  应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

    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5  车辆应安装静电接地带;

    6  应随车携带排气管阻火器。

7.3.2  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气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7.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7.4.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应设置标志。瓶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2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

    3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7.4.2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4.5.12条和第7.4.1条的有关规定,没有自动换气装置与远传监控报警等安全措施的瓶组站应设专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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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7.4.1  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直立存放,以免泄漏时液化石油气液相从瓶口或瓶阀处漏出。漏气的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以免凶漏气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实瓶长时间存放易发生渗漏,气瓶周转使用可避免发生这种问题。



7.5  抢  修

7.5.1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之后的液相管道及阀门出现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将上游的液相控制阀门紧急切断;可使用消防水枪驱散泄漏部位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降低现场的液化石油气浓度。

    2  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的阀体或法兰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进行有效控制,并宜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当现场条件许可时,宜直接使用阀门、法兰抱箍或者用包扎气带包扎、注胶等方法控制泄漏;同时,应采取倒罐措施,将事故罐的液态液化石油气转移至其他储罐;

        2)当现场条件无法直接使用抱箍、包扎气带、注胶等控制泄漏时,宜采取向储罐底部注水的方法。

    3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采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

7.5.2  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积聚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7.5.3  抢修作业过程中,应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造成人员冻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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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抢  修

7.5.1  2  储罐第一道阀门或法兰出现大量泄漏,采取注水方法控制泄漏时,应综合考虑注水的温度、压力、水量及流速,确保注入的水维持在控制泄漏的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故罐的液化石油气压力急剧上升,而造成其他部位的泄漏等事故。

    3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稀释液化石油气,如用消防水枪喷洒稀释,用防爆鼓风机吹扫稀释等。由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特性,用水仅可起到降温、隔离作用,所以还应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如切断气源、采用干粉灭火器等。

7.5.2  由于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易在低洼处积聚,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积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7.5.3  由于液态液化石油气在气化时会吸收大量热量,致使在泄漏点附近温度迅速降低,容易引起冻伤事故。


7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7.1  一般规定

7.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7.3  气瓶运输

7.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7.5  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