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CJJ51-2016

摘 要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建筑与当地气候相适应是建筑设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的室内热环境是建筑的基本功能。本规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使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建筑热工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其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和防潮设计。

    建筑热工设计方法和要求是随着技术、经济条件的改善而相应变化的。本规范是在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规范上一版对室内基本热环境的要求较低,仅维持在“保证人们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热环境要求”的水平。本次修订时,将保温、隔热设计的标准分为“最低限度”和“基本热舒适”两档。设计方法也结合计算手段的更新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本次修订还增补了术语,增加了透光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自然通风和建筑遮阳设计的内容。

    此外,近年来建筑节能工作力度大、关注度高。建筑热工设计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基础之一,本规范的修编也充分考虑了对节能设计标准的支撑。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上一版相比,不适用对象中删除了地下建筑。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绝大部分高层建筑均包含有地下室,特别是在公共建筑中,很多地下室与地上建筑一样被做为主要功能房间使用,规范中应当给出相应的设计要求和方法。为此,本规范第5章中也相应增加了地下室外墙、地面的设计要求和方法。因此,地下建筑的热工设计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对于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例如:浴室、游泳池等),以及简易的临时性建筑,因其使用条件和建筑标准与一般民用建筑有较大差别,故本规范不适用于这些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