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站址选择

摘 要

4 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的有关规定。
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

条文说明
 
4.1.1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燃气系统整体优化建设的需要。选址还应考虑环保及能源供应的要求。
4.1.2 大型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故规定其远离人员密集场所,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4.1.3 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是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风格的需要。
4.1.4、4.1.5 对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站址选择的基本要求。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气源条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气源,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小,宜靠近用户。
    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虑的条件。对于涉及车载运输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其与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间的交通条件尤为重要。
4.1.6 对在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建成区设置的不同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的规模作出了规定。
    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较大,因此,本规范限制在城市中心区建设大、中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鉴于某些城市的建成区已将城市规划区大部分覆盖的实际情况,对于形成连片建筑的城市建成区,本规范限制建设大型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的划分见表3。
表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4.1.7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虽然规模较小,但如果在局部范围内建设过多,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相互影响,进而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本条规定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城市建成区内,限制在一定距离内建设两个瓶组供气站。同时对为了减小防火间距将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化整为零的做法起到限制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两个不同主体瓶组供气站的近距离恶性竞争供气。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指最外侧围墙之间的距离。
4.1.8 明确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一致。
 

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储气井几何容积(m³)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瓶车的几何容积(m³)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设置的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大于4m³且不大于18m³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当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4m³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
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
表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的工艺装置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2.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2 表中气瓶组为露天环境设置。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4.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应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对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分别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储气井应按将本规范表4.2.1中总储气容积的划分区间提高一档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气瓶车和容积大于4m³且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0m³且小于等于45000m³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容积不大于4m³的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2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中合建站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2.1 明确了压缩天然气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尤其是对储配站内采用储气井进行较大规模储气时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
    表4.2.1中,储气井与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的围墙(无围墙的按建、构筑物外墙)计算;储气井与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铁路线路的中心线计算,该起算点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规定一致;储气井与公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从道路边缘计算,对公路是指用地界,对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对于室外变、配电站的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铁路的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表述基本一致。企业专用线指的是: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连接至企业的岔线以及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4.2.2 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停留时间较长,从厂站运行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应将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实车在安全防火方面视同储罐对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
4.2.3 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基本一致。
4.2.4 对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本规范第6.2.6条给出了集中放散装置的设置要求。
4.2.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4.2.6 要求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储气瓶组设置在固定地点以便于控制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2.7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4.2.8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可以作为天然气管道供气系统的调峰和应急气源。本条对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原则是设置在非人口稠密地区的大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不变,设置在人口相对稠密地区的中小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高于独立建站的防火间距。

4 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