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干扰防护

摘 要

7 干扰防护
7.1一般规定
7.2直流干扰的防护
7.3交流干扰的防护

7.1一般规定

7.1.1当管道和电力输配系统、电气化轨道交通系统、其他阴极保护系统或其他干扰源接近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判断干扰的主要类型和影响程度。
7.1.2干扰防护应按以排流保护为主,综合治理、共同防护的原则进行。
7.1.3受干扰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后,应在后期运行维护中做好监测、检测工作。


条文说明

7.1一般规定
7.1.1本条文中“接近”指的是管道与干扰源的相对位置足以使管道上产生危险影响或干扰影响。
        直流干扰和交流干扰的实地调查测试项目及方法可分别参考我国现行行业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和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的具体规定。
7.1.2排流保护是交、直流干扰防护的主要措施,但对于干扰严重或干扰状况复杂的场合,应以排流保护为主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共同防护是指处于同一干扰区域的不同产权归属的埋地管道、地下电力和通信、轨道交通等构筑物,宜由被干扰方、干扰源方及其他有关方的代表组成的防干扰协调机构,联合设防、仲裁、处理并协调防干扰问题,以避免在独立进行干扰保护中形成相互间的再生干扰。
        防护目标包括两方面:在施工、运行过程中与管道密切接触的人员安全防护;管道施工、运行过程中的腐蚀控制防护。

 

7.2直流干扰的防护


7.2.1管道直流干扰的调查、测试、防护、效果评定、运行及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的有关规定。
7.2.2直流干扰防护工程实施前,应对直流干扰的方向、强度及直流干扰源与管道位置的关系进行实测,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直接排流、极性排流、强制排流、接地排流等一种或多种排流保护方式。
7.2.3排流保护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干扰影响的管道上任意点的管地电位应达到或接近未受干扰前的状态或达到阴极保护电位标准;
    2 受干扰影响的管道的管地电位的负向偏移不宜超过管道防腐层的阴极剥离电位;
    3 对排流保护系统以外的埋地管道或地下金属构筑物的干扰影响小;
    4 当排流效果达不到上列3款要求时,可采用正电位平均值比指标进行评定。排流保护效果评定结果应满足表7.2.3指标要求。
表7.2.3排流保护效果评定

7.2.4管道采取排流保护措施后,效果经评定未达标的,应进行排流保护的调整。对于经调整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不宜采取常规排流方式的局部管段可采取其他辅助措施。调整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7.2.3条的规定重新进行排流保护效果评定。


条文说明

7.2直流干扰的防护
7.2.3本条前三款规定了排流保护效果的评定原则,这是从排流保护目的出发而规定的最高要求和力图达到的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实现此目标是极其困难的。为此可采用管地正电位平均值比这一指标来评定排流保护效果。正电位平均值比按公式(1)计算:



     式中:ηv——正电位平均值比;
              V1(+)——排流前正电位平均值(V);
              V2(+)——排流后正电位平均值(V)。
        V1(+)、V2(+)的计算方法见《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 0017-2006的附录A。
7.2.4由于直流干扰的复杂性,排流保护往往不容易在采取一次措施后就获得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进行排流保护系统的调整。
    排流保护调整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排流保护效果评定,对于经调整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不宜采取常规排流方式的局部管段可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如:加装电绝缘装置,将局部管段从排流系统中分割出来,单独采取措施;也可进行局部管段的防腐层维修、更换,提高防腐等级。除此之外,还可综合在杂散电流路径或相互干扰的构筑物之间实施绝缘或导体屏蔽或设置有源电场屏蔽等。

 

7.3交流干扰的防护


7.3.1管道交流干扰的调查、测试、防护、效果评定、运行及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的有关规定。
7.3.2交流干扰防护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干扰状况调查测试。测试数据不得少于1个干扰周期。
7.3.3对同一条或同一系统中的管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接地、负电位接地、固态去耦合器接地等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但所有干扰防护措施均不得对管道阴极保护的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
7.3.4管道实施干扰防护应达到下列规定:
    1 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25Ω·m的地方,管道交流干扰电压应小于4V;在土壤电阻率大于25Ω·m的地方,交流电流密度应小于60A/m2
    2 在安装阴极保护电源设备、电位远传设备及测试桩位置处,管道上的持续干扰电压和瞬间干扰电压应小于相应设备所能承受的抗工频干扰电压和抗电强度指标,并应满足安全接触电压的要求。

条文说明
7.3交流干扰的防护
7.3.2除突发性事故外,城市地上、地下轨道交通形成的干扰源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周期一般不小于24h。要求干扰腐蚀数据测试至少包括一个周期,目的是使数据全面、真实反映干扰情况。
7.3.4此处根据土壤腐蚀性强弱的不同,提出了干扰防护的交流干扰电压和交流电流密度指标。25Ω·m的土壤电阻率界限值,参考了欧洲标准《Evaluation of a.c.corrosion likelihood of buried pipelines-Application to cathodically protected pipelines》CEN/TS 15280和《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的条文规定。
        管道实施排流保护后,这两款应同时满足。从技术角度来讲,第一款在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土壤电阻率很高的时候,交流电流密度小于60A/m2,可管道上感应电压可能远超过人体能够接受的15V的交流安全电压。第二款从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角度考虑,对公众或维护操作人员所允许的安全接触电压,及瞬间干扰电压应满足有关安全规范、条例的要求。


7 干扰防护
7.1一般规定

7.2直流干扰的防护
7.3交流干扰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