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供配电
9.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作为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三级负荷”的规定,站内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9.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的气源时,生产用电、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9.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线路的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本规范附录A未规定的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6kV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应采用干式设备,6kV及以上变配电装置宜采用干式设备。20kV及以下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9.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供配电及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配电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控制电缆宜采用阻燃型;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电缆宜采用耐火型。
9.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站内消防泵房、变配电室、控制室、加气柱及卸气柱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可以暂时中断,依靠其下游用户(各城镇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或瓶组供气站)的储气量能够保证稳定和不间断供气,因此,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负荷属于“三级负荷”。但该站消防系统和自控系统的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也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作为可以间断供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情况相同。
9.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能间断供应用户的气源时,对供气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因此,其生产用电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和自控系统用电负荷均属“二级负荷”。“二级负荷”的电源要求从供电可靠性上完全满足燃气供气安全的需要,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也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9.1.3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基础上,结合压缩天然气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实践制定的。由于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确定影响因素很多,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
9.2 防雷、防静电
9.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的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撬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9.2.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接地(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防静电接地、电气和电子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小值,且不宜大于4Ω。单独设置的工艺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地上或管沟敷设的金属管道始末端应做接地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站内各类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除外)均可用于防静电接地。
9.2.5 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与就近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9.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钢制法兰及金属管道上非良好导电性连接管道的两端应采用金属导体跨接。
条文说明
9.2.2 本条对罩棚、有封闭外壳的橇装工艺设备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的防雷接地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将带有封闭外壳的橇装压缩机和工艺设备纳入进来。
9.2.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各类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再这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9.2.5 加气、卸气车辆或金属容器与接地装置连接的金属导体应连接良好,不能中断。
9.2.6 跨接用金属导体连接时,不应影响法兰的紧固和管道的密封性,并尽可能避免或减小电化学腐蚀。
9 电气
9.1 供配电
9.2 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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