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
5.1.2 一级、一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2个对外出入口;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5.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产区围墙应采用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根据安全保障情况和景观要求,可采用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宜采用围墙或栅栏隔开。
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小于0.6m。
5.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固定车位应有明显的边界线,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不应小于气瓶车长度。每个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或卸气嘴。
5.1.7 气瓶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车移动。
5.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应设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车场地。固定车位前应设有满足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运行的回车场地。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不小于500m³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5.1.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满足运行操作需要的通道、爬梯和平台。
5.1.10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5.1.11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宜露天设置,需要时可加设罩棚保护。
5.1.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可种植草坪、植物、设置花坛,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影响生产操作、消防及设施安全的植物。
条文说明
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设有高压运行的压缩天然气系统,气瓶车运输频繁,总平面布置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有利于避免互相干扰,便于进行生产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5.1.2 大型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便于生产车辆有序管理和消防车辆调度。
5.1.3 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围墙的设置作出了规定。既保证了生产区的安全,也照顾到了辅助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离用户较近,为保证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应设置围墙保护。
5.1.6 为保证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之间有足够的间距,各固定车位的宽度不应小于4.5m。为操作方便和控制加气软管的长度,每个固定车位对应设置1个加气嘴是适宜的。
5.1.7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停靠对中后,可采用车带固定支柱等设施进行固定,固定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在充装作业中严禁移动以确保充装安全。
5.1.8 对消防车道和回车场地作出了规定。气瓶车进站后需要在固定车位前的回车场地上进行调整,以便倒车进入固定车位,因此,要求在固定车位前有较宽敞的回车场地。
在测算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占地面积的基础上,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最小容积要求,规定当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达到500m³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5.1.10 防止加气车辆和非管理人员进入合建站内的非加气区域,保证非加气生产区的运行安全。
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m³且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3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表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相同容积储气开的规定,且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5.2.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等于1000m³且小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距离宜为2m~3m。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12m。
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表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建筑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2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3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4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8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其与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7中露天工艺装置区的规定执行。
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与调压计量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2.10 当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在现行标准中,当气液两相状态可燃介质的储存设施设置在地下时,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一般比设置在地上时适当减少,本规范针对的储存介质为压力达到25MPa的压缩天然气,虽然储气井埋于地下,但由于储存压力高,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大。故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天然气储罐防火间距的有关要求,对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5.2.2 本条补充了对压缩天然气储气井及其与天然气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5.2.3 气瓶车固定车位应在场地上标志明显的边界线;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定气瓶车固定车位的位置时,储气井、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边界线计算。
5.2.4 一些规模较大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可选用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替代气源,以减少天然气储气量,也有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是在原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储配站站址内扩建的,这种合建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了合建站内储气井、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2.6 由于加气软管的长度不大于6m,根据气瓶车加气、卸气的操作要求,气瓶车与加气柱、卸气柱的间距控制在2m~3m为宜。
5.2.8、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量小,且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储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天然气放散管为储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可设置在储气瓶组及调压装置处。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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