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建(构)筑物
7.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抗震设防烈度6度或6度以上地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耐火等级二级”的有关规定。
7.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有爆炸危险甲、乙类生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7.1.5 天然气压缩机室宜为单层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0m。当压缩机的控制室毗邻压缩机室设置时,控制室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外,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用于观察设备运转时,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
7.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加气柱、卸气柱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7.1.7 压缩天然气设备的罩棚宜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7.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要求规定。
7.1.2 本条规定的燃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一致。
7.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的规定,是由站内生产介质天然气的易燃易爆性质决定的,用意是在事故状态下降低火灾的危害性和减小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7.1.5 压缩机设置在厂房内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但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转,本条规定可设置生产必须的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固定甲级防火窗,观察设备运转也可采用电视监控系统。
7.1.6 加气柱、卸气柱附近是车辆停靠、启动频繁的区域。根据实际运行经验,车辆控制的误操作极易造成加气设备损坏,进而引发泄漏事故,因此,本条规定设置防撞柱(栏)进行保护。
7.2 供暖、通风及换热
7.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封闭式生产建筑的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2.2 非供暖地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宜采用敞开式、半敞开式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顶棚宜采用隔热、防雨、不燃的轻质材料。
7.2.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通风措施。工作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7.2.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宜采用热水或蒸汽间壁换热形式,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宜采用热水间壁换热形式,换热能力不应小于计算换热量的1.25倍。加热装置宜具自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热水和蒸汽供热系统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7.2.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用供热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当属于压力管道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及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
7.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属于压力容器的供热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和《管壳式换热器》GB 151及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2 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天然气扩散、消防及人员撤离。
7.2.3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设计时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本条规定的工作和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一致。“换气次数”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 50155的规定。
7.2.5 与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接轨。压力管道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
7.2.6 符合国家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压力容器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7 建(构)筑物与供暖通风换热
7.1 建(构)筑物
7.2 供暖、通风及换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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