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电气
12.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内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明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系统可为三级负荷。
12.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12.1.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1 电气
12.1.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停电时,不会影响供气区域或用户正常用气,故规定其供电系统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是采用管道向各类用户供气,为保证用户安全用气,不允许停电,为保证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故规定其用电负荷为二级。
12.1.2 如不设应急照明,当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使操作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和危险,因此应在上述地方设置应急照明。
12.1.3 本条中的附录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液化石油气站内运行介质、工艺过程特征、运行经验和释放源情况等因素进行释放源等级划分。在划定释放源等级后,根据其级别和通风等条件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可燃气体的泄放量、释放速度、浓度、爆炸下限、闪点、相对密度、通风情况、有无障碍物等。具体设计时,需要结合液化石油气站的实际情况进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才能保证安全。
12.2 防雷及防静电
12.2.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12.2.2 液化石油气罐体应设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12.2.3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4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及低支架和架空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
12.2.5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12.2.6 在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条文说明
12.2 防雷及防静电
12.2.2 在液化石油气罐体的防雷措施中,罐体的良好接地很重要,可以降低雷击点的电位、反击电位和跨步电压。
12.2.6 人体产生的静电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人体静电消除主要是将人体产生的静电通过接地装置泄入大地,避免事故发生。
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12.3.1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就地显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2 当全压力式储罐小于3000m³时,就地显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
3 应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4 应设置温度计。
12.3.2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和压力表。
12.3.3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12.3.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12.3.5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和《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
2 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确定;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宜与控制系统联锁;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指示报警设备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条文说明
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12.3.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上检测仪表的设置要求。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测量参数中,首要的是液位,其次是压力,再次是液温。因此检测仪表设置根据储罐容积的大小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推荐就地指示液位计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因为这种液位计最直观,比较可靠,适于我国国情。
12.3.4 本条规定是为了能及时检测到可燃气体非正常超量泄漏,以便工作人员尽快进行泄漏处理,防止或消除爆炸事故隐患。
12.3.5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控制系统。探测器应设置在现场,报警器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等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危险性较小,设置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即可。规定手提式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此值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20%”是安全警戒值,以警告操作人员迅速采取排险措施。
12.4 通信
12.4.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的电话。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话。
12.4.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在无人值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12.4.3 三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系统的控制,显示设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并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3 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条文说明
12.4 通信
12.4.1 本条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应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12 电气与通信
12.1 电气
12.2 防雷及防静电
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12.4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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