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消防给水
11.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
1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按全表面积的1/2计算。
2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²)。
3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1.2的规定。
4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表11.1.2 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11.1.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消防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炮)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11.1.4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2根。
11.1.5 消防水池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11.1.6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7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水雾喷头。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水雾喷头的布置,应在喷水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及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全覆盖。卧式储罐喷水冷却装置可采用喷淋管。
11.1.8 当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9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球形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卧式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条文说明
11.1 消防给水
11.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规定确定的。对于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由于其液化石油气存量较小,一般不考虑消防用水,只考虑配备相应的干粉灭火器具。
1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是站内最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发生火灾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向着火和相邻储罐喷水冷却,使其温度、压力不致升高。具体办法是利用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对着火储罐和相邻储罐喷水将其全覆盖进行降温保护,同时利用水枪进行辅助灭火和保护,故其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款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置范围及其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保护面积和冷却水供水强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的计算,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1/2确定。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2 水枪用水量按不同罐容分档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或罐区,其危险性小些,故可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水量按表11.1.2规定的水枪用水量计算。
3 地下储罐发生火灾时,其罐体不会直接受火,故可不设置固定水喷淋装置,其消防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具体计算如下:
式中:Q——储罐区消防用水量(m³/h);
Q1——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m³/h);
Q2——水枪用水量(m³/h);
A——着火罐的全表面积(m²);
Ai——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直径和长度之和的1/2)1.5倍范围内各储罐中任一储罐全表面积(m²);
q——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供水强度,取0.15[L/(s·m²)]。
11.1.4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2根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应能对消防总用水量进行供给。
11.1.5 消防水池(罐)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00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指防止污水、污物污染消防水及可燃易燃液体流入消防水池。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2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00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11.1.7 因为固定水喷淋装置采用喷雾头,对其储罐冷却效果较好,故对球形储罐推荐采用。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孔的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其储罐表面全覆盖,这是对其设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储罐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也应采取喷水保护。
11.1.8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围墙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该站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等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11.1.9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11.2 站区排水
11.2.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1.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和隔油装置。
2 储罐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储罐区防护堤和围墙之前应分别设置水封装置。
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应在建筑墙外或围墙内设置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0.30m~0.50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4 清洗储罐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排污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5 排出站外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2 站区排水
11.2.2 水封设施是隔绝油气串通的有效做法。
1 设置水封是为了防止地面污油和受油品污染的雨水通过排水沟排出站外,站内外积聚在沟中油气互相串通,引发火灾。
2、3 两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可能混入室外污水管道中的油气和室内污水管道相通,或和站外的污水管道中直接气相相通,引发火灾。
4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液化石油气凝液,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
11.3 灭火器配置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注:1 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 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20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条文说明
11.3 灭火器配置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其配置数量和规格主要根据场所的危险情况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确定。因为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初期发生火灾如不及时扑救,将使火势扩大而造成巨大损失。故本条规定的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和规格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高一些。
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20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其中20kg是根据手推式灭火器有关标准的额定充装量确定的。
11 消防给水、站区排水与灭火器配置
11.1 消防给水
11.2 站区排水
11.3 灭火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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