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液态液化石油气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及汽车槽车输送,输送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2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0.3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2 向用户供应的混合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警示性臭味;混合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使得当混合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嗅觉正常的人应能察觉;
3 加臭剂的质量、添加量及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
3.0.4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调峰气源或补充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有良好的互换性。
3.0.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选址、选线,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且应具有给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条件。大型燃气设施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大型商业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并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0.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废水等对环境的影响。厂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3.0.7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建站规模、城镇的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区域防洪标准的要求。
3.0.8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地区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3.0.9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0.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供气规模应按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储气规模分为8级,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注:当单罐容积大于相应级别的规定,应按相对应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
3.0.13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3.0.1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中心城区内,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
2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其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12相对应等级划分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的有关规定。
3.0.15 七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加气区域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工艺装置区应分开布置,中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
2 汽车加气区域平面布置及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 汽车加气区域应设置专用的对外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 加气机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 汽车加气区域独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8的规定;
6 汽车加气区域内的建筑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办公用房的规定。
3.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
3.0.1 在实际工程中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通常采用两种运输方式,以其中一种运输方式为主,另一种运输方式为辅。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宜采用汽车槽车运输。
输送方式主要根据接收站的规模、运距、交通条件等因素,经过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当条件接近时,宜采用管道输送。
1 管道输送:这种输送方式一次性投资较大、管材用量多(金属耗量大),但运行可靠、管理简单、运行费用低。适用于运输量大的液化石油气接收站,也适用于输送量不大,但靠近气源的接收站。
2 铁路槽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较大、费用较低,但铁路槽车检修频繁、费用高。当接收站距铁路线较近、具有较好接轨条件时,可选用。而当距铁路线较远、接轨投资较大、编组次数多时,则应慎重选用。
3 汽车槽车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虽然运输量小,运行费用较高,但灵活性较大,便于调度,通常用于各类中、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同时也可作为大中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辅助运输方式。
3.0.2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供应用户作燃料的液化石油气,特别是民用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警示性臭味;当液化石油气泄漏到空气中,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应能察觉。
3.0.3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10%计,则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20%,以保证安全。混合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规定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是为了防止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在管内输送过程中产生再液化而堵塞管道或发生事故。
现行行业标准《液化石油气储运》SY/T 6356中要求所有液化石油气在发送到销售库以前,应添加提醒剂进行加味处理。提醒剂应使液化石油气具有可被探测的特性,即当空气中该气体达到不超过爆炸下限1/5的浓度时,可通过气味鉴别该气体。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ode》NFPA58-2011版中规定:“所有的液化石油气在发送到销售库以前,应添加加臭剂进行加臭处理。加臭剂应使液化石油气具有可被探测的特性,即当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气体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1/5时,可通过特殊气味鉴别该气体”,“如果在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或进一步加工中添加加臭剂有害,则不需要加臭处理;如果在进一步使用或加工中加臭剂不起作用,也无需进行加臭处理”,“如果需要加臭,应采用嗅觉检验法或其他方法确定加臭剂的存在,并且记录检测结果,应包括:①当液化石油气输送到销售库时;②当液化石油气通过销售库装载时;③管道液化石油气用户末端”。
3.0.4 为保证燃具和用气设备在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具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燃具的选用和维修,有利于燃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或华白数和燃烧势)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围,根据燃气类别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0.5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在工程规划或设计初期选址、选线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0.7 我国幅员辽阔,城镇规模不同,分布于沿海、平原、丘陵和山区,由于所处地域的差异,所受洪灾也有所不同。沿海和河口地势低洼,易受海潮和台风的威胁,特别是台风带来的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频繁;平原易于积涝成灾;山区受山洪和泥石流双重威胁,因此,不同地域应根据自身灾害的特点,有所侧重地进行防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9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3.0.11 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规模的确定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用气量指标统计资料确定。当缺乏这方面资料时,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燃料价格等因素并参考类似城市居民用气量指标确定。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见表1。
表1 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
3.0.12 本表中规定一级站不大于10000m³。当储罐总容量大于10000m³时,属特大型气库,其建站应远离城市,因此在建设时需要从安全、环保及消防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取得共识,才能建设。
3.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属于大型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主要考虑不同燃烧特性的燃气运行维护的要求和发生火灾后的施救方式也不同。
在城市中心城区不得建设五级及以上的气化站和混气站,主要是控制在城市中心区的建站规模,只能建设六级及以下的气化和混气站,七级及以下的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比其他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规模提高一级,主要考虑气化和混气站靠近用户建设,技术、经济合理。城市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范围包括建设用地和相关控制区域,如城市的新城、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等,但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城及镇的建成区。
3.0.14 按照相对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的含义是:合建前单独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为六级,合建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按五级站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3.0.15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改建或扩建,增加汽车加气功能的相关要求。规定汽车加气区域应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工艺装置区分开布置,中间应用围墙隔开,是防止加气车辆进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3.0.16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方,主要是防止液化石油气泄漏会在地下空间聚集,难以扩散,易发生爆炸等事故。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指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管沟、水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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