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__GB50028-2006(2020)

摘 要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注:1  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  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  直立炉、水煤气炉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  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