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_GB50028-2006(2020年版)

摘 要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  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2  燃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