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1.2 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1.3 从事燃气铜管钎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4 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6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1.7 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不应低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1.8 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
3.1.9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过返修或采取安全措施仍不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不得对该项目验收。
3.1.10 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燃具、用气设备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1.11 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计数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每20m为一个计数单位(不足20m按20m计);
2 引入管:每一个引入管为一个计数单位;
3 室内安装:每一个用户单元为一个计数单位;
4 管道连接:每个连接口(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为一个计数单位。
3.2.1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3.2.2 燃气室内工程所用的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燃具、用气设备和计量装置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者不得选用。
3.2.3 燃气室内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验收应以外观检查和查验质量合格文件为主。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3.2.4 对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3.2.5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的运输及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在运输、装卸和搬动时,应避免被污染,不得抛、摔、滚、拖等;
2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严禁与油品、腐蚀性物品或有毒物品混合堆放;
3 铝塑复合管、覆塑的铜管、覆塑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及其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热源且防止阳光直射;
4 管子及设备应水平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0m。管件应原箱码堆,堆高不宜超过3层。
3.3.1 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
3.3.2 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
3.3.3 燃气室内工程验收单元可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表3.3.3进行。
表3.3.3 燃气室内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3.3.4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并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检验结果。记录表格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3.5 质量检验所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材料设备管理
3.3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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