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1.2 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6.1.3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1.4 烟道的设置及结构应符合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要求,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旧有烟道应核实烟道断面及烟道抽力,不满足烟气排放要求的不得使用。
主控项目
6.2.1 家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和目视检查。
6.2.2 燃气的种类和压力、燃具上的燃气接口、进出水的压力和接口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资料。
6.2.3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热水器和采暖炉应安装牢固,无倾斜;
3 支架的接触应均匀平稳,并便于操作;
4 与室内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连接必须正确,并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燃气管道的阀门、冷热水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5 排烟装置应与室外相通,烟道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风装置。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4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按本规范第4.3.19条的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2.5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应无接头;软管与燃具的连接接头应选用专用接头,并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手检和尺量检查。
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注:燃具与燃气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3.26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2.7 燃气灶具的灶台高度不宜大于80cm;燃气灶具与墙净距不得小于10cm,与侧面墙的净距不得小于15cm,与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1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8 嵌入式燃气灶具与灶台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灶台下面的橱柜应根据气源性质在适当的位置开总面积不小于80cm2的与大气相通的通气孔。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1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9 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设耐火隔热层,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间距宜大于10m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10 使用市网供电的燃具应将电源线接在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电气系统上;应使用单相三极电源插座,电源插座接地极应可靠接地,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冷热水不易飞溅到的位置。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主控项目
6.3.1 当商业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6.3.2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3 用气设备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3 砖砌燃气灶的燃烧器应水平地安装在炉膛中央,其中心应对准锅中心;应保证外焰有效地接触锅底,燃烧器支架环孔周围应保持足够的空间。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3.4 砖砌燃气灶的高度不宜大于80cm,封闭的炉膛与烟道应安装爆破门,爆破门的加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3.5 沸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沸水器的房间应按设计文件检查通风系统;
2 沸水器应采用单独烟道;当使用公共烟囱时,应设防止串烟装置,烟囱应高出屋顶1m以上,并应安装防止倒风的装置,其结构应合理;
3 沸水器与墙净距不宜小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当安装2台或2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主控项目
6.4.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6.4.2 当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与燃气供应系统连接时,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连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6.4.3 当用气设备为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设备铭牌、查阅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6.4.4 当用气设备为非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器的供气压力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用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设备铭牌、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6.4.5 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烧装置采用分体式机械鼓风或使用加氧、加压缩空气的燃烧器时,应安装止回阀,并应在空气管道上安装泄爆装置;
2 燃气及空气管道上应安装最低压力和最高压力报警、切断装置;
3 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按设计文件施工,烟道泄爆装置的加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一般项目
6.4.6 下列阀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设置的单独阀门;
2 每只燃烧器燃气接管上设置的单独的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3 每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设置的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 大型或互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设置的阀门;
5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设置的阀门。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和尺量检查。燃气管道、阀门和用气设备的气密性用压缩空气、测漏仪、压力表、U形压力计或发泡剂检查。
主控项目
6.5.1 用气设备的烟道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6m,并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尺量检查。
6.5.2 烟道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计算及检测。
6.5.3 商业用大锅灶、中餐炒菜灶、烤炉、西餐灶等的烟道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安装。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一般项目
6.5.4 用镀锌钢板卷制的烟道卷缝应均匀严密,烟道应顺烟气流向插接,插接处不应有明显的缝隙和弯折现象。
检查数量:居民用户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5.5 用钢板制造的烟道,连接面应平整无缝隙,连接紧密牢固,表面平整,应对烟道进行保温,保温材料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出口排烟温度高于露点。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手检。
6.5.6 用非金属预制块砌筑的烟道,砌筑块之间应粘合严密、牢固,表面平整,内部无堆积的粘合材料,砖砌烟道的厚度应保证出口排烟温度高于露点。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手检。
6.5.7 金属烟道的支(吊)架,结构和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安装应端正牢固,排列应整齐。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手检或查阅设计文件。
6.5.8 碳素钢板烟道和烟道的金属支(吊)架所涂油漆种类和涂刷遍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和漏涂,漆膜应厚度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淌及污染现象。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5.9 当多台用气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设置导向装置。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6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6.1 一般规定
6.2 家用燃具
6.3 商业用气设备
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
6.5 烟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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