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4-2009:1  总则

摘 要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表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用户、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工业企业(不含用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