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消防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及固定车位气瓶车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用水量确定。站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1.1的规定。
表8.1.1 站区的消防用水量
注:1 总储气容积为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的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按其几何容积(m³)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当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台建站的消防用水量应将天然气储罐的储气容积计入总储气容积后按本表执行。
8.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8.1.3 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及工艺装置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2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的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气瓶车固定车位数量不大于1个且站址位于供水量不小于20L/s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150m以内的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8.1.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h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8.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8.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8.1.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储气井应根据储气规模配置干粉灭火器,每25个储气井配置8kg干粉火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工艺装置区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加气柱、卸气柱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一致,固定车位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按天然气储罐对待。固定车位气瓶车参照天然气储罐可不设固定水喷淋装置。表8.1.1的消防用水量是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为基本安全的用水量。表8.1.1中总储气容积大于500m³且小于等于10000m³的要求,可用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的情况。
8.1.3 对于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和地上固定式储气设施容积不大的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以及在外部具有一定消防条件且规模较小的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只有1辆气瓶车,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本条规定可不设置消防水系统,但不包括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气容积大于500m³(标准状态)的情况。
8.1.4~8.1.5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一致。
8.1.7 对储气井、工艺装置区、加气柱、卸气柱配置干粉火火器提出了明确要求。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根据场所的危险程度也可设置部分35kg或其他规格的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8.2 给水排水
8.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水冷式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压缩机对水量、水压、水温、水质的要求。
8.2.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浇洒及绿化用水量之和计算。用水指标应根据生产设备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
8.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废油水、洗罐水等应回收集中处理。
8.2.4 站区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并宜采用暗管排水。
8.2.5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 水量、水压、水质应以保证水冷式压缩机的正常工作为原则,且为了便于系统调试,应稍有余量。
8.2.3 废油水、洗罐水回收集中处理是环保和安全的要求,集中处理可以节省投资。
8 消防与给水排水
8.1 消 防
8.2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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