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燃具和用气设备

摘 要

6燃具和用气设备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6.2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3 烟气排除

6燃具和用气设备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6.1.1  家庭用户应选用低压燃具。不应私自在燃具上安装出厂产品以外的可能影响燃具性能的装置或附件。
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3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6.1.3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6.1.4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6.1.5  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6.1.6 家庭用户不得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6.1.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6.1.11  家庭用户不得将燃气作为生产原料使用。

6.2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2.6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
 
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6.3 烟气排除

6.3.1  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2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应设置专用烟道;
3 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吸油烟机的排气道;
4 燃具的排烟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6.3.2 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烟道应有可靠的防倒烟、串烟措施,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烟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 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
3燃具的排烟管应保持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鸟、鼠、蛇等堵塞排烟口。
6.3.3  海拔高于500m地区应计入海拔高度对烟气排气系统排气量的影响。
 
 
6燃具和用气设备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6.2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3 烟气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