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2 基本规定

摘 要

2 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2 建设要求
2.3 运行维护

2 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1.1目前我国的城乡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燃气设施的建设也在快速开展,燃气的使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不仅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而且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燃气设施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经过调研后,根据地区规划的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用气需求,结合本地的用气量指标和用气规律综合确定。
2.1.2燃气工程的气源洗择首先要符合对应时期的能源政策。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其础在国民么济总体规划中,能源的发展既由国民经济发展所决定,同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促进和制约作用。能源规划是依据一定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测相应的能源需求。从而对能源的结构、开发、生产、转换、使用和分配等各个环节作出统筹安排。其次,燃气工程的气源洗择还要结合本地的资源条件,坚持节能环保、稳定可靠的原则,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气源种类进行合理选择。
2.1.3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存储设施主要是保证正常供气、调峰、临时调度、混配缓冲和应急等。储气量是将上、中、下游(生产和输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来解决调峰问题,以整个系统达到经济合理为目标,分配在下游燃气厂站应承担的储气量,并扣除设备本身不能参加实际调峰的那一部分容积。
2.1.4 燃气供应系统由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连接输配管道的调压设施构成。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城乡结构对用气的需求,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同时,在规划时可适度超前,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燃气行业发展。另外,要把安全放到重要的地位,充分考虑燃气发生事故的影响以及周边环境对燃气工程运行的影响。 2.2.1 向用户连续、稳定、安全供气是燃气工程的基本功能,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要求燃气厂站、输配系统、燃具和用气设备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性能要求。
2.2.2.燃气运行企业要面对着千千万万用户的生活服务需要,燃气运行企业的性质与一般的公司、企业、单位有着很大的不同,管理着大范围的燃气管网和燃气设备。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便于燃气运行企业的日常制度规范和安全监控,也能够对燃气供应实现科学严谨、高效规范的管理。因此,为满足稳定安全供气的严格要求,同时做好为用户服务的工作,应根据企业供气规模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主要包括:SCADA 系统、GIS 系统和客户实时服务系统。
2.2.3设备的合理选型、管道及附件的合理选材是为了保证燃气系统安全和正常供气。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是决定设备选型、管道及附件选材的基本要素。
燃气的特性、压力和温度不同,管道及附件所选择的材料就不同。例如,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 0.4MPa 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的规定。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可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的规定。2.2.4 燃气运行单位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
合于使用评估是指对含有缺陷结构能否适合于继续使用的定量工程评估。在缺陷定量检测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与计算,确定缺陷是否危害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并基于缺陷的动力学发展规律研究,确定结构的安全服役寿命。
2.2.5 燃气设施是我国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这些设施形成网络系统,对居民的正常生活、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火灾、爆炸或震损破坏,整个社会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城市就会因社会服务功能中断而处于瘫痪状态,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范中涉及防火、防爆、抗震等的通用性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应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执行。
2.2.6 燃气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套连接、卡压连接、环压连接等,需要结合不同介质的特性和使用工艺条件确定。例如,燃气管道与燃具的连接,由于介质是低压燃气,采用金属软管时为螺纹连接。
2.2.7 一方面,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体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 0.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而且地下燃气设驅损坏形成的激漏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极容易引发燃气事故和次生灾害。另一方面,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 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2.2.8 通常情况下,燃具是按某一特定燃气组分设计、制造和调整的。虽然燃具能够适应燃气组分在一定范围内变化,但有一定的限度。随着燃气工业的发展,燃气种类增多,为了使燃气供气企业和燃具(用气设备)制造厂商都遵循一个共同的准则,将燃气进行分类。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三种燃气为不同的类别,不同族的燃气不能完全互换。所以,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按燃气分类标准或合同要求设计、制造和设定。 2.3.1 燃气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是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燃气设施满足各项设计指标要求的关键一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燃气工程来说,安全设施是指用于预防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重视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环保设施也应当一并投入使用。
2.3.2 燃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3.3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设施具有分布广的特点,所以应有对厂站外人员警示的措施;同时也应提醒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各类违章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
燃气设施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时可能会有燃气泄漏,因此划出作业区并对作业区实施严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在作业区周围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可起到保护作用,对路人、车辆等可起到提示作用,对作业安全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2.3.4 燃气设施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确保燃气安全供应,是燃气运行单位的重要职责。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燃气设施在发生事故时应有切实可行的预警和抢修措施,将事故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内。
2.3.5 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为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进人作业现场前要用适当的气体测试仪器测试密闭场地内含氧量(19.5%~23.5%)以及是否存在危险气体,工作期间应对密闭空间进行持续的气体监测;工作时密闭场地内需持续保持空气流通;在密闭场地预备有安全带、救援绳,至少保持有 2 人在场,并进行安全监护。
当事故泄漏原因未查清或泄漏隐患未消除时,现场存在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可能,因此应持续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泄漏为止,方能保证安全。
2.3.6燃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设施包含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进入抢修作业区域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包括衬衣、裤均应是防静电的。而且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防护用具(包括防护面罩及防静电服、鞋),以免在穿、脱防护用具时产生电火花。燃气设施无论是正常运行维护操作还是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均禁止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打火机等火种带人,这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2.3.7 燃气生产工艺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烃类物质,且挥发性很高,故限制其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排出站外的污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规定执行,另外还要根据排放的地点确定符合的标准。例如,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有关规定;野外直接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的有关规定,直接排人农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2 建设要求
2.3 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