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63-2018:6 管道敷设

摘 要

6 管道敷设
6.1  一般规定
6.2  沟槽开挖
6.3  管道敷设
6.4  沟槽回填

6  管道敷设

6.1  一般规定

6.1.1  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开挖敷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6.1.2  聚乙烯燃气管道水平定向钻法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 250的有关规定。

6.1.3  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法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147的有关规定。

6.1.4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管道的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25倍公称外径。当弯曲管段上有承插接口(和钢塑转换管件)时,管道的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25倍公称外径。

6.1.5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并应清除沟内积水,不得带水回填。

6.1.6  当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敷设时,可不敷设警示带,宜将示踪线牢固绑在管道上一起敷设;当采用插入管法敷设时,可不敷设警示带和示踪线,但应采用地面标志等方法进行标识。

 

6.2  沟槽开挖

6.2.1  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开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开挖前,应复核设置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和高程桩。

6.2.2  管道沟槽的开挖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不得扰动基底原状土层。基底设计标高以上150mm的原状土,应在铺管前采用人工方式清理至设计标高。

6.2.3  管道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软土地基,当地基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或由于施工降水、超挖等原因导致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影响地基承载能力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的地基承载能力后,应铺垫不小于150mm中粗砂基础层。

    2  当沟槽底为岩石或坚硬物体时,铺垫中粗砂基础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3  在地下水水位较高、流动性较大的场地内,当管道周围土体可能发生细颗粒土流失的情况时,应沿沟槽在底部和两侧边坡上铺设土工布加以保护,且土工布单位面积的质量不宜小于250g/m2。

    4  当同一敷设区段内的地基刚度相差较大时,应采用换填垫层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管道的差异沉降,垫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300mm。

6.2.4  管道沟槽的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单管敷设(沟边连接):

a=dn+0.3       (6.2.4-1)

    2  双管同沟敷设(沟边连接):

a=dn1+dn2+s+0.3       (6.2.4-2)

式中:a——沟底宽度(m);

      dn——管道公称外径(m);

      dn1——第一条管道公称外径(m);

      dn2——第二条管道公称外径(m);

      s——两管之间设计净距(m)。

    3  当管道必须在沟底连接时,可采用挖工作坑或加大沟底宽度的方法。

 

6.3  管道敷设

6.3.1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

6.3.2  聚乙烯燃气管道下管时,不得采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并应防止管道划伤、扭曲和出现过大的拉伸和弯曲。

6.3.3  聚乙烯燃气管道宜呈蜿蜒状敷设,并可随地形在一定的起伏范围内自然弯曲敷设。管道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不得使用机械或加热方法弯曲管道。

6.3.4  示踪线、地面标志、警示带、保护板的敷设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示踪线应敷设在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应有良好的导电性和有效的电气连接,示踪线上应设置信号源井。

    2  地面标志应随管道走向设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和《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3  警示带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警示带宜敷设在管顶上方300mm~500mm处,但不得敷设在路面结构层内;

     2)对于公称外径小于400mm的管道,可在管道正上方敷设一条警示带;对于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管道,应在管道正上方平行敷设2条水平净距为1OOmm~200mm的警示带;

     3)警示带宜采用聚乙烯或不易分解的材料制造,颜色应为黄色,且在警示带上应印有醒目、永久性警示语。

    4  保护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上面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保护板宜敷设在管道上方距管顶大于200mm、距地面300mm~500mm处,但不得敷设在路面结构层内。

6.3.5  采用拖管法埋地敷设时,在管道拖拉的过程中,沟底不应有可能损伤管道表面的石块和尖凸物,拖拉长度不宜超过300m。允许拖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允许拖拉力(N);

      dn——管道公称外径(mm);

      SDR——标准尺寸比。

 

6.4  沟槽回填

6.4.1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完毕并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沟槽回填。除连接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宜小于0.5m。

6.4.2  聚乙烯燃气管道沟槽回填应从管道两侧同时对称均衡进行,并应保证管道不产生位移。

6.4.3  管道沟槽回填时,不得回填淤泥、有机物或冻土,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石块、砖及其他杂物。

6.4.4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回填和轻型压实设备夯实方式,不得采用机械推土回填。

    2  回填、夯实应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回填土的高度应为200mm~300mm,不得单侧回填、夯实。

    3  管顶0.5m以上采用机械回填压实时,应从管轴线两侧同时均匀进行,并夯实、碾压。

6.4.5  聚乙烯燃气管道回填材料、回填土压实系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  沟槽回填土压实系数与回填材料

注:回填土的压实系数,除设计要求采用重型击实标准外,其他皆以轻型击实标准试验获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6.4.6  对于埋深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3.3条要求的中压和低压庭院管道,可采取砌筑沟槽保护等方法敷设。当采用砌筑沟槽方式敷设时,沟槽中的管道应自然蜿蜒敷设,且管道四周的沟槽内应填满砂,沟槽上部应加设盖板。对于高出地表的沟槽应加设醒目标志。


6 管道敷设
6.1  一般规定

6.2  沟槽开挖
6.3  管道敷设
6.4  沟槽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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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CJJ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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