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对管材、管件、阀门及管道附属设备进行查验。管材表面划伤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且不应超过4mm;管件、阀门及管道附属设备的外包装应完好,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1.2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乙烯管材与管件、阀门的连接应采用热熔对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方式,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
2 聚乙烯管材与金属管道或金属附件连接时,应采用钢塑转换管件连接或法兰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置检查井。
3 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电熔连接:
1)不同级别(PE80与PE100);
2)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差值大于等于0.5g/1Omin(190℃,5kg);
3)焊接端部标准尺寸比(SDR)不同;
4)公称外径小于90mm或壁厚小于6mm。
5.1.3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熔接设备。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热熔对接熔接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材和管件 聚乙烯系统熔接设备 第1部分:热熔对接》GB/T 20674.1的有关规定;电熔连接熔接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材和管件 聚乙烯系统熔接设备第2部分:电熔连接》GB/T 20674.2的有关规定。熔接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周期不应超过1年。对于电压不稳定区域应增加稳压装置。
5.1.4 聚乙烯燃气管道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环境温度宜在-5℃~40℃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2 当风力大于5级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3 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
4 雨天应采取防雨措施。
5.1.5 聚乙烯管道连接时,管材的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端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并应平整、光滑、无毛刺。
5.1.6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作业每次收工时,应对管口进行临时封堵。
5.1.7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完成后,应按本标准第5.2节和第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头质量检查。不合格应返工,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接头质量检查。当对焊接质量有争议时,应按表5.1.7-1~表 5.1.7-3的规定进行检验。
表5.1.7-1 热熔对接焊接的检验与试验要求
表5.1.7-2 电熔承插焊接的检验与试验要求
表5.1.7-3 电熔鞍形焊接的检验与试验要求
5.2.1 热熔对接的连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材和管件 燃气和给水输配系统用聚乙烯(PE)管材及管件的热熔对接程序》GB/T 32434的有关规定。在保证连接质量的前提下,可采用经评定合格的其他热熔对接连接工艺。
5.2.2 热熔对接连接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聚乙烯管材、管件或阀门的规格选用适应的机架和夹具。
2 在固定连接件时,应将连接件的连接端伸出夹具,伸出的自由长度不应小于公称外径的10%。
3 移动夹具应使待连接件的端面接触,并应校直到同一轴线上,错边量不应大于壁厚的10%。
4 连接部位应擦净,并应保持干燥,待连接件端面应进行铣削,使其与轴线垂直。连续切屑的平均厚度不宜大于0.2mm,铣削后的熔接面应保持洁净。
5 铣削完成后,移动夹具应使待连接件对接管口闭合。待连接件的错边量不应大于壁厚的10%,且接口端面对接面最大间隙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接口端面对接面最大间隙
6 应按热熔对接的连接工艺要求加热待连接件端面。
7 吸热时间达到规定要求后,应迅速撤出加热板,待连接件加热面熔化应均匀,不得有损伤。
8 在规定的时间内使待连接面完全接触,并应保持规定的热熔对接压力。
9 接头冷却应采用自然冷却。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拆开夹具,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5.2.3 热熔对接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熔对接连接完成后,应对接头进行100%卷边对称性和接头对正性检验,并应对开挖敷设不少于15%的接头进行卷边切除检验,水平定向钻非开挖施工应进行100%接头卷边切除检验。
2 卷边对称性检验。沿管道整个圆周内的接口卷边应平滑、均匀、对称,卷边融合线的最低处(A)不应低于管道的外表面(图5.2.3-1)。
3 接头对正性检验。接口两侧紧邻卷边的外圆周上任何一处的错边量(V)不应超过管道壁厚的10%(图5.2.3-2)。
4 卷边切除检验。在不损伤对接管道的情况下,应使用专用工具切除接口外部的熔接卷边(图5.2.3-3)。卷边切除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边应是实心圆滑的,根部较宽(图5.2.3-4)。
2)卷边切割面中不应有夹杂物、小孔、扭曲和损坏。
3)每隔50mm应进行一次180°的背弯检验(图5.2.3-5),卷边切割面中线附近不应有开裂、裂缝,不得露出熔合线。
5 当抽样检验的全部接口合格时,应判定该批接口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的接口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判定该接口不合格,并应按下列规定加倍抽样检验:
1)每出现一个不合格接口,应加倍抽检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接口,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接口时,则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批接口全部进行检验。
5.3.1 聚乙烯燃气管道电熔连接时,当管材、管件、阀门及熔接设备存放处的温度与施工现场的温度相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管件、阀门及熔接设备在施工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5.3.2 电熔承插连接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的连接部位应擦净,并应保持干燥;管件应在焊接时再拆除封装袋。
2 当管材的不圆度影响安装时,应采用整圆工具对插入端进行整圆。
3 应测量电熔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或插口管件的插入端标出插入长度,刮除插入段表皮的氧化层,刮削表皮厚度宜为0.1mm~0.2mm,并应保持洁净。
4 将管材或插口管件的插入端插入电熔管件承口内至标记位置,同时应对配合尺寸进行检查,避免强力插入。
5 校直待连接的管材和管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并应采用专用夹具固定后,方可通电焊接。
6 通电加热焊接的电压或电流、加热时间等焊接参数的设定应符合电熔连接熔接设备和电熔管件的使用要求。
7 接头冷却应采用自然冷却。在冷却期间,不得拆开夹具,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5.3.3 电熔鞍形连接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记电熔鞍形管件与管道连接的位置,并应检查连接位置处管道的不圆度,必要时应采用整圆工具对其进行整圆。
2 管道连接部位应擦拭干净,并应保持干燥,应刮除管道连接部位表皮氧化层,刮削厚度宜为0.1mm~0.2mm。
3 检查电熔鞍形管件鞍形面与管道连接部位的适配性,并应采用支座或机械装置固定管道连接部位的管段,使其保持直线度和圆度。
4 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管件用专用夹具固定在管道连接部位。
5 通电加热时的电压或电流、加热时间等焊接参数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鞍形管件的使用要求。
6 接头冷却应采取自然冷却。冷却期间,不得拆开夹具,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7 钻孔操作应在支管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5.3.4 电熔承插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管件与管材或插口管件的轴线应对正。
2 管材或插口管件在电熔管件端口处的周边表面应有明显的刮皮痕迹。
3 电熔管件端口的接缝处不应有熔融料溢出。
4 电熔管件内的电阻丝不应被挤出。
5 从电熔管件上的观察孔中应能看到指示柱移动或有少量熔融料溢出,溢料不得呈流淌状。
6 每个电熔承插连接接头均应进行上述检验,出现与上述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5.3.5 电熔鞍形连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鞍形管件周边的管道表面上应有明显的刮皮痕迹。
2 鞍形分支或鞍形三通的出口应垂直于管道的中心线。
3 管道管壁不应塌陷。
4 熔融料不应从鞍形管件周边溢出。
5 从鞍形管件上的观察孔中应能看到指示柱移动或有少量熔融料溢出,溢料不得呈流淌状。
6 每个电熔鞍形连接接头均应进行上述检验,出现与上述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应判定为不合格。
5.4.1 金属管端的法兰盘与金属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5.4.2 聚乙烯法兰连接件与聚乙烯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法兰盘套入待连接的法兰连接件的端部。
2 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要求,将聚乙烯法兰连接件平口端与聚乙烯管道进行连接。
5.4.3 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应相互平行,螺栓孔与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规格应一致,螺母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盘上的螺栓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不得强力组装;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母(1~3)扣。法兰盘在静置8h~10h后,应二次紧固。
5.4.4 法兰密封面、密封件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坑等缺陷,材质应符合输送城镇燃气的要求。
5.4.5 法兰盘、紧固件应经防腐处理,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5.1 钢塑转换管件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或管件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相关规定。
5.5.2 钢塑转换管件的钢管端与金属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5.5.3 钢塑转换管件的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应对钢塑过渡段采取降温措施。
5.5.4 钢塑转换管件连接后应对接头进行防腐处理,防腐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检验合格。
5 管道连接
5.1 一般规定
5.2 热熔连接
5.3 电熔连接
5.4 法兰连接
5.5 钢塑转换管件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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