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3.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3.0.3 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中,应利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逐步实现故障判断、作业指挥及事故统计分析的智能化。
3.0.4 城镇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置标志,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标志的设置和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3.0.5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应制定事故等级标准。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的内容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格式确定。
3.0.6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
3.0.7 对于停止运行、报废的管道,管道所属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置;暂时没有处置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继续对其进行管理,并应与运行中的室外管道及室内管道进行有效隔断。报废的室外及室内管道在具备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3.0.8 当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需要切断电源时,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操作。
3.0.9 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0.10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2 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 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
4 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0.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3.0.12 进入厂站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并应限速行驶。
3.0.13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并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补充,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无阻。
3.0.14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雷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3.0.15 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
3.0.16 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为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和燃气供应的安全,本条的规定是必备的条件,且目前燃气企业也基本是这样做的。
3.0.4 该条提出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置标志,主要是为了防止燃气设施受到意外损伤和防止火种接近,并禁止周围堆放危险物品,以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日常维护、紧急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中对标志的设置和制作有明确的规定。
3.0.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及定期通报旨在及时统计燃气安全事故,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发现其中的规律,吸取教训,避免重复性事故,降低事故发生率。考虑到目前国内各个城市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与原则都不相同,不同规模的城市,同样的事故数量、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停气时间和范围,对城市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本规程中没有统一规定事故等级的标准,只是提出了“制定事故等级标准”的原则性要求。
燃气安全事故的统计和报告需要明确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及后果,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各地可参照本规程附录A提供的事故报告表进行事故统计。附录A中的燃气事故报告表、燃气事故类别和燃气事故原因统计表是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安全管理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文件》为依据编写的。
3.0.6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停气、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应急预案就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其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后期处理机制等内容,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中对编写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基本要素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定期演练,及时修订、更新,使相关人员对预案中各自的职责、流程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是应急预案的基础,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要求:“各城市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查、登记废弃和‘无主’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停止运行或者报废的管道不能及时拆除,有些也许会长时间原地存留。这就要求对这些管道进行妥善处理,如:吹扫置换、保留管线资料等。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如:将运行管线误连接到废弃管道上,废弃管道与运行管线不能有效隔断发生串气等问题。
3.0.8 在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如已经发生燃气泄漏但不能准确判断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又需切断电源,则要尽量在远离事故现场处切断电源,防止因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3.0.9 在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作业时,操作人员经常会进入阀门井、检查井等地下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其他有害气体,还有可能缺氧。如氧气浓度过低,会造成人员缺氧窒息;如一氧化碳或硫化氢浓度过高,对人员的安全也会造成威胁。因此,为保证人员安全,在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其中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氧气的浓度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中的规定:氧气浓度大于19.5%;一氧化碳及硫化氢的浓度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的规定: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3,硫化氢浓度小于10mg/m3。要求操作人员采取轮换作业方式和有专人现场监护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现场互助和自救。
3.0.10 在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内作业时,要求操作人员穿防静电服、鞋,戴防护用具,目的是为了当有燃气泄漏时可对现场操作人员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在作业时,有条件的要使用黄铜工具,如果用铁制工具,在工具上涂抹黄油也可以起到防止产生火花的作用。
3.0.11 本条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05MPa”的规定提出,目的是为了防止瓶内出现负压造成危险。
3.0.1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中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在该办法中还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为了能够达到站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能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目的,本规程提出了对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求,且都是最低要求。对于防雷装置还规定了具体检测时间宜安排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是考虑到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最佳,且全国各地雷雨季节时间不同的,自行规定时间可操作性比较强。
3.0.16 燃气供应单位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尽早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消除事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针对已正式投产运行的燃气设施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提出了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及标准。安全评价的方式可以是自评,也可以由第三方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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