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生产作业

摘 要

6  生产作业
6.1  一般规定
6.2  置换与放散
6.3  停气与降压
6.4  动火
6.5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6.6  通  气

6  生产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并应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6.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配置相应的作业机具、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6.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1.4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6.1.5  作业坑处应采取方便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措施。

6.1.6  停气、降压与置换作业时,宜避开用气高峰和不利气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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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各项生产作业之前认真制定作业方案,对于保证生产作业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作业方案一般应包括:①作业内容:如切线、接线、改线等,作业的具体位置、停气降压范围,应有作业草图;②采取的安全措施:加盲板、吹扫置换、放散、现场监护、消防器材及人员配备等等;③作业起止时间等;④应急方案等;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对作业方案提出审批意见。严格执行作业方案是指实施作业过程应在方案批准的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或方案有变化,一定要重新报批。

    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都采取分级审批的管理方式,在安全生产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紧急事故的情况,不允许按部就班履行程序后动火作业的,可在事后补齐各种手续文件。

6.1.3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危险性大,涉及施工安全和供气安全,因此应由有经验的生产技术人员指挥作业,并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6.1.4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燃气设施具有分布广的特点,对燃气设施动火作业时难免会有燃气泄漏,因此划出作业区,并对作业区实施严格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作业区周围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可起到保护作用,对路人、车辆等可起到提示作用,对作业安全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6.1.5  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作业方案中应考虑在意外情况下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的措施,如设置爬梯、甬道等。

6.1.6  为了将停气、降压与置换作业给用户带来的不便降至最低,保证停气与降压置换和放散的安全,选择停气与降压的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电、大风、雨雪等不利气象条件。


6.2  置换与放散

6.2.1  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管段或设备进行置换。

6.2.2  燃气设施宜采用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当置换作业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置换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应连续3次检测氧或燃气的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间接置换法时,测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氧浓度的测定值应小于2%;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85%。

        2)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0%;采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时,氧浓度测定值应大于19.5%。

        3)采用液氮气化气体进行置换时,氮气温度不得低于5℃。

    2  当采用直接置换法时,测定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燃气置换空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90%;

        2)采用空气置换燃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0%。

6.2.3  置换放散时,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进行浓度检测。

6.2.4  置换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应设置临时放散管,在放散管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检测取样阀门。

6.2.5  临时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管应远离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远离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  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可靠接地。

    4  放散管应安装牢固。

6.2.6  临时放散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2  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防风和防回火装置、压力测试接口;

    3  放散火炬应高出地面2m以上:

    4  放散燃烧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控制火势,监护人员与放散火炬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

    5  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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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置换与放散

6.2.2  燃气设施采用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是比较安全的。间接置换法一般分为两个步骤或称两个阶段,有不同的气体测定值要求,本条款给出的数值是根据各地多年实践经验总结提出的。如果受到条件限制采用直接置换法时,考虑到如果气体流速过快,有可能因静电火花而造成危害,需要现场严格控制置换气体流速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6.3  停气与降压

6.3.1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应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进行置换;

    2  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的燃气压力,降压作业时应控制降压速度,管道内不得产生负压;

    3  密度大于空气的燃气输送管道进行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作业坑积聚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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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停气与降压

6.3.1  1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是指关断阀门后不得有窜气现象,防止在作业管段和设备内有混合气体聚积,如果阀门关闭不严可采取加装盲板等措施,确保可靠地切断气源。

    2  降压放散过程中如气体流速过快,一是有可能因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危害,二是有可能控制不好压力造成管道内负压,因此降压放散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  由于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如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容易积聚在低洼处,因此在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燃气。


6.4      

6.4.1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的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进行配合和监护。

6.4.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6.4.3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正对管道开口处。

6.4.4  旧管道接驳新管道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使管道电位达到平衡。

6.4.5  城镇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监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燃气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并再次置换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

    2  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再次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3  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6.4.6  城镇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气动火作业时,燃气设施内应保持正压,且压力不宜高于800Pa,并应设专人监控压力;

    2  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方法进行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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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动  火

6.4.4  新、旧钢制管道存在电位差,连接时会产生火花,为此在动火作业前应先平衡两管电位。一般是用金属线搭接在新、旧钢制管道上,使新、旧钢制管道的电位达到平衡状态。

6.4.5  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内燃气浓度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为了保证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始终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应严密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当浓度发生变化时要采取安全措施或暂停作业。当燃气管道内有各种杂质的沉积物时,即使置换合格,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有挥发物的产生和聚积,可考虑在管道内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6.4.6  不停气动火过程中燃气压力不能为负压,但也不能太高,根据各地多年实践经验,本条给出压力不宜高于800Pa的要求。可满足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不同气体介质的操作要求。在实际操作时,压力的控制范围应根据具体气质来确定。


6.5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6.5.1  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材质、管径、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应制定作业方案。

6.5.2  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进行复核检查,并应对施工用机械设备进行调试。

6.5.3  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首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应进行模拟试验。

6.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

6.5.5  钢管管件的安装与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管道内带有输送介质情况下进行封堵管件组对与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GB/T28055的有关规定。

    2  封堵管件焊接时应控制管道内气体或液体的流速,焊接时,管道内介质压力不宜超过1.0MPa。

    3  开孔部位应选择在直管段上,并应避开管道焊缝;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4  用于管道开孔、封堵作业的特制管件宜采用机制管件。

    5  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的管道上开孔作业时,应对管道开孔进行补强,可采用等面积补强法;开孔直径大于管道半径、等面积补强受限或设计压力大于1.6MPa时,宜采用整体式补强。

6.5.6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线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线上的阀门、开孔机等进行整体严密性试验;

    2  拆卸夹板阀上部设备前,应关闭夹板阀卸放压力;

    3  夹板阀开启前,阀门闸板两侧压力应平衡;

    4  撤除封堵头前,封堵头两侧压力应平衡;

    5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完成并确认各部位无渗漏后,应对管件和管道做绝缘防腐,其防腐层等级不应低于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6.5.7  聚乙烯管道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封堵机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开孔机与机架连接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并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

    3  安装机架、开孔机、下堵塞等过程中,不得使用油类润滑剂;

    4  安装管件防护套时,操作者的头部不得正对管件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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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6.5.2  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查,确保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6.5.3  目前国内带压开孔、封堵设备生产厂家比较多,且工作原理、操作程序等都有不同,每种设备用于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时,都需要操作人员调试设备相应的参数,熟悉其操作程序,因此本条文提出了在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第一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应先进行模拟试验的要求,以选择合适的工艺,取得相应的数据和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6.5.4  开孔、封堵作业虽然是在封闭情况下进行的,但考虑到开孔、封堵设备有很多密封环节存在泄漏的可能性,为确保操作人员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仍要求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以防止作业中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6.5.5  2  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GB/T 28055的要求,钢制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P——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MPa);

          σs——管材的最小屈服极限(MPa);

          t——焊接处管道实际壁厚(mm);

          c——因焊接引起的壁厚修正量(mm),参见表3;

          D——管道外径(mm);

          F——安全系数,参见表4。

表3  推荐壁厚修正量

表4  推荐安全系数

    本规程对带压开孔、封堵作业中带气施焊压力规定不宜超过1.0MPa,是考虑管道内有燃气介质,属于危险作业,确保现场操作安全是第一目标,如果现役管道高于此压力,作业时做降压处理,1.0MPa的管网压力能够满足不停气的要求。

    3  为保证开孔、封堵作业的安全性,开孔应选择在直管段上,开孔部位应尽量避开管道焊缝。当开孔、封堵作业点无法避开管道焊缝时,应采取管道补强、碳纤维补强等有效措施。采取带压作业工艺时,还应对开孔刀切削部分的焊道适量打磨,且中心钻不应落在管道焊缝上。

    5  关于“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管道上开孔作业时,应对管道开孔补强”的要求,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根据经验一般在中压以上或管径DN300(含)以上时,为防止焊接天窗盖时产生应力裂纹,在原天窗盖位置上加焊大于原天窗盖的补强盖。其规格一般大于原天窗盖周边5cm,壁厚大于或等于原母管壁厚。

6.5.7  聚乙烯塑料管道封堵作业下堵塞时试操作是为了保证封堵严密性。如果封堵口处留有切削物,通过该操作堵塞可将其带出。为了防止静电积聚,接管作业时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


6.6  通  气

6.6.1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6.2  通气作业应按作业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

条文说明

6.6  通  气

6.6.2  在停气过程中用户有可能开启管道阀门、燃气用具开关并忘记关闭,通气时就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有效地通知用户主要包括通过广播、报纸、短信或粘贴告示等方式通知到位。


6  生产作业

6.1  一般规定

6.2  置换与放散

6.3  停气与降压

6.4  动火

6.5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6.6  通  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