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2-2013:3 基本规定

摘 要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城镇燃气
3.3  烟气排放 
3.4  安全监控
3.5  建筑设备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

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3  燃具节能和节水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燃具选型原则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3.1.4  安装燃具的建筑应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要求的给水、排水、供暖、供电和供燃气系统。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条文说明3.1  一般规定

3.1.1  规定燃具及其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在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城镇燃气类别及波动范围,以及安装场所的水、电条件和给排气条件。

3.1.2  规定燃具铭牌上规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包括小类别的一致性,如天然气中12T、3T等。燃气类别不一致将出现安全事故。

3.1.3  燃具节能与其设计的功率(热负荷、能耗)和效率(能效)有关,燃具节水与其出水率(水流量)有关。按附录A燃具选型原则选择灶具、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并能满足用户的预定用途,对贯彻国家节能、节水起到促进作用。

3.1.5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规定,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本条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原则规定。


3.2  城镇燃气

3.2.1  城镇燃气的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的规定。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压力Pn之内;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时,燃具额定压力Pn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  城镇燃气

3.2.1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规定了城镇燃气的类别及其燃烧特性指标华白数W和燃烧势CP,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指标控制燃气互换性和燃具适应性,燃气类别及其W、CP指标是燃气部门和燃具部门均应遵守的指标。

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压力Pn之内为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海拔高度500m时,燃具热负荷降低2.5%左右,故超过500m时应调高供气压力。调高供气压力比重新设计燃具要简单。附录B为不同海拔高度下燃具前额定压力计算值。


3.3  烟气排放

3.3.1  安装敞开式燃具时,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应设置换气扇、吸油烟机等强制排气装置。

    有直通洞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3.3.2  安装半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具有防倒烟、防串烟和防漏烟结构的烟道排烟。

3.3.3  安装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给排气管排烟。

3.3.4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

条文说明:

3.3  烟气排放

3.3.1  我国住宅装修后通风换气一般较差,故使用灶具等敞开式燃具时,要采用换气扇和吸油烟机等将烟气排至室外。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应设置强制排气装置是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按敞开式燃具额定热负荷除以室内容积计算得出。

3.3.2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容易发生倒烟、窜烟和漏烟的现象,故烟道结构设计上应充分重视。

3.3.3  自然给排气和强制给排气密闭式燃具用给排气烟道吸气和排烟是燃具运行的必备条件。

3.3.4  规定燃具燃烧烟气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以防二次污染。


3.4  安全监控

3.4.1  城镇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4.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验收和维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规定。

3.4.3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347的规定。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的规定。

条文说明

3.4  安全监控

3.4.2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紧急切断阀等,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规定。


3.5  建筑设备

3.5.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采暖系统和供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标准的规定。

3.5.2  室内燃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的规定。

条文说明 3.5  建筑设备

3.5.1  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启动水压一般为(0.02~0.04)MPa,供电为220V,50Hz。不能满足要求时要采取相应措施。

3.5.2  室内燃气系统主要确保燃具前的供气压力及其允许的波动范围,以及燃气系统(户内管)的严密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城镇燃气

3.3  烟气排放 

3.4  安全监控

3.5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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