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2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6.1.3 埋地油罐需要采用双层油罐时,可采用双层钢制油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既有加油站的埋地单层钢制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时,可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材料进行衬里改造。
6.1.4 单层钢制油罐、双层钢制油罐和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内层罐的罐体结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 302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2 钢制油罐的设计内压不应低于0.08MPa。
6.1.5 选用的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加油站用埋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SH/T 3177的有关规定;选用的钢-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加油站用埋地钢-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工程技术规范》SH/T 3178的有关规定。
6.1.6 加油站在役油罐进行加内衬防渗漏改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加油站在役油罐防渗漏改造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4的有关规定。
6.1.7 与罐内油品直接接触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层,应满足消除油品静电荷的要求,其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9Ω;当表面电阻率无法满足小于109Ω的要求时,应在罐内安装能够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可为浸入油品中的钢板,也可为钢制的进油立管、出油管等金属物,表面积之和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A=0.04Vt (6.1.7)
式中:A——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m2);
Vt——储罐容积(m3)。
6.1.8 安装在罐内的静电消除物体应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6.1.9 双层油罐内壁与外壁之间应有满足渗漏检测要求的贯通间隙。
6.1.10 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80mm,壁厚不宜小于4mm;
2 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
3 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
4 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
6.1.11 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6.1.12 油罐设在非车行道下面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设在车行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钢制油罐的周围应回填中性沙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1.13 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14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6.1.15 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6.1.16 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罐的液位监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0.8L/h。
6.1.17 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标准》SH/T 3022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
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6.2.2 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6.2.3 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6.2.4 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6.2.5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6.3.1 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3.2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6.3.3 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6.3.4 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罐车向站内油罐卸油应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 各汽油罐可共用一根卸油油气回收主管,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
3 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和盖帽,采用非自闭式快速接头时,应在靠近快速接头的连接管道上装设阀门和盖帽。
6.3.5 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加油工艺。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
6.3.6 加油站应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3.7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真空辅助式油气回收系统;
2 汽油加油机与油罐之间应设油气回收管道,多台汽油加油机可共用一根油气回收主管,油气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应采取防止油气反向流至加油枪的措施;
4 加油机应具备回收油气功能,其气液比宜设定为1.0~1.2;
5 在加油机底部与油气回收立管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用于检测液阻和系统密闭性的丝接三通,其旁通短管上应设公称直径为25mm的球阀及丝堵。
6.3.8 油罐的接合管没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合管应为金属材质;
2 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潜油泵安装口应设在人孔盖上;
3 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处,进油立管的底端应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进油管管壁上不得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口;
4 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或通往自吸式加油机管道的罐内底阀,应高于罐底150mm~200mm;
5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200mm处,并应有检尺时使接合管内液位与罐内液位相一致的技术措施;
6 油罐人孔井内的管道及设备应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
7 人孔盖上的接合管与引出井外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过渡连接。
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6.3.10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3.11 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1.5kPa~2kPa。
6.3.12 加油站工艺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敷设的工艺管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无缝钢管;
2 其他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或适于输送油品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所采用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有质量证明文件,非烃类车用燃料不得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
3 无缝钢管的公称壁厚不应小于4mm,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4 热塑性塑料管道的主体结构层应为无孔隙聚乙烯材料,壁厚不应小于4mm,埋地部分的热塑性塑料管道应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管件电熔连接;
5 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导静电衬层的体电阻率应小于108Ω·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10Ω;
6 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主体结构层的介电击穿强度应大于100kV;
7 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备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能满足输送柴油尾气处理液的其他管道。
6.3.13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其体电阻率应小于108Ω·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10Ω,或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
6.3.14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6.3.15 卸油管道、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埋地油罐。卸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2‰,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
6.3.16 受地形限制,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坡向油罐的坡度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3.14条的要求时,可在管道靠近油罐的位置设置集液器,且管道坡向集液器的坡度不应小于1%。
6.3.17 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4m。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于混凝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0.2m。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100mm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
6.3.18 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3.19 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的设计和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12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内油品的流速应小于2.8m/s;
2 管道在人孔井内、加油机底槽和卸油口等处未完全埋地的部分,应在满足管道连接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最短的安装长度和最少的接头。
6.3.20 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的有关规定。
6.4.1 橇装式加油装置应采用双壁钢制油罐,两层罐壁之间的空间应设漏油检测装置,并应保证内罐与外罐任何部位出现渗漏时均能被发现。
6.4.2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罐内罐应安装防爆装置或材料。防爆装置或材料的燃爆增压值不应大于0.05MPa。采用金属阻隔防爆装置时,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金属防爆材料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油箱及液体燃料运输罐体阻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JT/T 1046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橇装式加油装置储罐的内罐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8MPa,建造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卧式容器》NB/T 47042和《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 3074的有关规定。
6.4.4 双壁钢制油罐的外罐,设计压力可为常压,建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的有关规定。
6.4.5 油罐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应设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阀、液位计,液位计应在油罐内的液位上升到油罐容量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防溢流阀应在油罐内的液位上升到油罐容量的95%时自动停止油料进罐;
2 油罐出油管道应设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
3 油罐进油口应设置在油罐上部,进油管的高点应高于油罐的最高液位,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处,进油管应采取防虹吸措施;
4 卸油软管接头应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
5 油罐出油管管口距罐底宜为0.15m,油罐出油管的高点应高于油罐的最高液位;
6 油罐的最高液位以下有连接法兰和快速接头的区域应设置收集漏油的容器;
7 油罐通气管管口应高于油罐周围地面4m,且应高于罐顶1.5m,管口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1.5kPa~2kPa。
6.4.6 油罐应设防晒罩棚或采取隔热措施。
6.4.7 加油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机安装在箱体内时,箱体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2 加油机上方应设自动灭火器,自动灭火器的启动温度不应高于95℃;
3 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4 加油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
6.4.8 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没在室内或其他有气相空间的封闭箱体内。
6.4.9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设备应采用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4.10 橇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内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的50%。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6.4.11 橇装式加油装置邻近行车道一侧应设防撞设施。
6.5.1 加油站埋地油罐应采用下列之一的防渗方式:
1 采用双层油罐;
2 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
6.5.2 防渗罐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渗罐池应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2 防渗罐池应根据油罐的数量设置隔池,一个隔池内的油罐不应多于两座;
3 防渗罐池的池壁顶应高于池内罐顶标高,池底宜低于罐底设计标高200mm,墙面与罐壁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m;
4 防渗罐池的内表面应衬玻璃钢或其他材料防渗层;
5 防渗罐池内的空间应采用中性沙回填;
6 防渗罐池的上部应采取防止雨水、地表水和外部泄漏油品渗入池内的措施。
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6.5.4 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6.5.5 加油站埋地加油管道应采用双层管道。双层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层管道的内层管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的有关规定;
2 采用双层非金属管道时,外层管应满足耐油、耐腐蚀、耐老化和系统试验压力的要求;
3 采用双层钢质管道时,外层管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4 双层管道系统的内层管与外层管之间的缝隙应贯通;
5 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检漏点;
6 双层管道坡向检漏点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保证内层管和外层管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在检漏点处被发现;
7 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6.5.6 双层油罐、防渗罐池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采用液体传感器监测时,传感器的检测精度不应大于3.5mm。
6.5.7 既有加油站油罐和管道需要更新改造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5.1条~第6.5.6条的规定。
6.6.1 自助加油站(区)应明显标示加油车辆引导线,并应在加油站车辆入口和加油岛处设置醒目的“自助”标识。
6.6.2 在加油岛和加油机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标示油品类别、标号以及安全警示。
6.6.3 不宜在同一加油车位上同时设置汽油、柴油两种加油功能。
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6.6.5 自助加油站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该系统应能覆盖加油区、卸油区、人孔井、收银区、便利店等区域。视频设备不应因车辆遮挡而影响监视。
6.6.6 自助加油站的营业室内应设监控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下列监控功能:
1 营业员可通过监控系统确认每台自助加油机的使用情况;
2 可分别控制每台自助加油机的加油和停止状态;
3 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启动紧急切断开关停止所有加油机运行;
4 可与顾客进行单独对话,指导其操作;
5 可对整个加油场地进行广播。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罐
6.2 加油机
6.3 工艺管道系统
6.4 橇装式加油装置
6.5 防渗措施
6.6 自助加油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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