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站内平面布置
5.0.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2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 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 作业区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3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5.0.4 在加油加气、加油加氢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储气设施或储氢设施与汽油罐之间。
5.0.5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6 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 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柴油加油机对待;
3 当柴油尾气处理液的储液箱(罐)或橇装设备布置在加油岛上时,容量不得超过1.2m3,且储液箱(罐)或橇装设备应在岛的两侧边缘100mm和岛端1.2m以内布置。
5.0.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5.0.8 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9 站房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站房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建筑面积等应符合本标准第14.2.10条的规定。
5.0.10 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时,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8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本标准表4.0.4~表4.0.8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与站区限毗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站外建(构)筑物,其面向加油加气加氢站侧无门、窗、孔洞的外墙,可视为站区实体围墙的一部分,但站内工艺设备与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4.0.4~表4.0.8的相关规定。
5.0.13 加油加气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5.0.14 加氢合建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5.0.15 本标准表5.0.13-1、表5.0.13-2和表5.0.14中,工艺设备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本标准第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5.0.16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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